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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瑞安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4-05-25 21:43:23
来源: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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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新居民服务管理,保障瑞安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充分合理利用教育资源,规范有序推进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满足持有居住证的新居民其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招生文件及《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瑞委办发〔2015〕7号)《瑞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市民子女入学积分工作的通知》(瑞流口联席办〔2024〕5号)精神,特制定2024年瑞安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以公办学校接受为主”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新居民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招生过程公正,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条件

  2024年,新居民子女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申请入学,实施“居住证+积分”分批招生制度。具体需符合两个条件:①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入学报名前已申请取得瑞安市《浙江省居住证》;②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瑞安市已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从业证明。

  三、时间安排

主要内容时间安排
已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网络报名(未成功申请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不能参加网络报名)初中:6月3日—6日
小学:6月4日—7日
新居民子女线下现场报名6月9日前(具体时间以教育学区通知为准)
资格信息查验、公示部门联合查验结果6月19日—26日
公布统筹名单6月28日前
发布新居民子女录取名单6月30日前

  四、招生流程

  (一)申请积分。新居民在其子女入学当年,到居住证办理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新居民服务机构或登录“瑞安新居民”微信公众号积分申请系统申领“入学积分”,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市民子女入学积分工作的通知》(瑞流口联席办〔2024〕5号)执行。

  (二)网络报名。已成功申请取得“入学积分”的新居民子女,均需在规定时间完成“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网络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方法,参见新居民子女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指南”,将于“瑞安教育发布”或其他媒体发布。

  未取得积分但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教育学区参加线下现场报名。

  (三)查验信息。已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由市教育局(教育学区)和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进行联合查验核实。未取得积分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由市教育局(教育学区)和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查验核实。

  (四)分批拟录取。教育学区根据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高低,及学校剩余学额情况进行分批录取。第一批居住地学校录取,教育学区根据新居民居住证地址及居住地学校剩余学额,按积分高低顺序录取;居住地学校无法录取的,参加第二批招录。第二批学区学校录取,教育学区根据辖区学校剩余学额统筹安排;教育学区内学校无法录取的,参加第三批招录。第三批跨学区学校录取,教育学区本辖区学校无法满足需求,根据其他教育学区学校剩余学额情况,协调跨学区统筹录取。

  符合条件但未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由教育学区统筹安排。

  (五)拟录取名单公示。各教育学区将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拟录取统筹名单,在教育学区网站及宣传栏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六)结果公布及入学报到。各教育学区和相关学校公布录取统筹学生名单。被录取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招生条件,适用于新居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新居民子女报名民办学校按照《2024年瑞安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附件4)执行。

  (二)各教育学区在录取统筹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后,再统筹未取得积分但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统筹安排依据新居民积分高低、居住和就业地址等条件,安排其子女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优先安排取得积分且综合积分在全市前100名的新居民子女,到温州市级办学水平二级及以上学校就读;综合积分在全市前30名的新居民子女,可以无障碍到瑞安市人才子女学校(挂牌)就读。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高楼镇中学)依次招录施教区内前三批的适龄儿童少年后,剩余学额优先安排新居民子女报名入学。新居民子女自愿申报,按积分排名和无积分摇号录取。之后,尚有空余学额时,安排瑞安市域范围内其他学生入学。

  (四)新居民人才子女,按照《2024年瑞安市人才(企业人才)子女优待入学实施细则》(附件6)执行;瑞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新居民子女,申请积分时其居住登记时限放宽到入学当年的4月底前取得。

  (五)新居民子女转学,参照本办法执行,做到“应转尽转”。

  (六)新居民要为其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予取消录取资格,并予以通报。部门联合查验信息时,部分无法核对信息的学生家长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婚育、社保、居住和就业等证明的,将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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