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解决瑞安市部分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超招生计划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2024年瑞安市部分学校新生入学统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一)“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当学校施教区前三批对象(含政策优待对象)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时,各批次均依据“住、户一致优先”办法统筹入学,实施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户籍登记时间分别距离限定截止时间的月数,分批次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予以录取(月数相同时,按天数从大到小排列顺序录取;天数相同时,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原则。符合招生条件的前三批适龄儿童少年,在网络报名时,必须依据意愿依次填报志愿学校;教育局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办法按照志愿学校及接受统筹学校剩余学额进行统筹分流。
(三)批次优先原则。超计划学校先统筹安排第一批对象,再依次统筹安排第二、第三批对象。接受统筹的学校在招录本校施教区内前三批对象(含政策优待对象)后,仍有剩余学额,根据填报志愿依次招录统筹分流学生,额满为止。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统筹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筹对象
2024年,瑞安市部分学校施教区内,符合招生条件且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第一、二、三批适龄儿童少年。
三、统筹范围
2024年,对文件附件1、2规定的部分学校,当符合招生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若接受统筹的学校施教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时,不再作为受流学校。
(一)初中
瑞安市安阳实验中学(本部)、瑞安市集云实验学校(初中部)超计划数的适龄少年,在瑞安市毓蒙中学、瑞安市滨江中学、瑞安市广场中学(市教育发展研究院附属初中)和瑞安中学附属初级中学(华峰中学初中部)等4所学校统筹就读。
(二)小学
1.瑞安市瑞祥实验学校(小学部)超计划数的适龄儿童,在瑞安市教育发展研究院附属小学统筹就读。瑞安市君子石小学未建成投用前,其施教区内前三批对象保留瑞安市瑞祥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政策参加报名,也可以直接选择瑞安市君子石小学(暂借瑞安市阳光小学办学,建成后搬回)报名入学。
2.瑞安市集云实验学校(小学部)、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本部)、瑞安市马鞍山实验小学(本部)、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等4所小学(小学部)超计划数的适龄儿童,在瑞安市外滩小学(安阳实验小学外滩校区)、瑞安市万松实验小学、瑞安市君子石小学(借用阳光小学校舍办学,待君子石小学建成投用后整体搬迁到本校就读)、瑞安市教育发展研究院附属小学、瑞安市万松东路小学(市实验小学万松东路校区)和瑞安市滨海实验小学(马鞍山实验小学滨海校区)等6所学校统筹就读。
四、具体方法
(一)报名审核。对文件规定的部分学校,符合施教区招生条件前三批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在施教区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填报志愿。学校根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户籍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信息,统一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部分学生信息无法核对的,须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确认。
(二)拟录取公示。学校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前三批学生排序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程序招录与统筹超计划数的学生,并公布拟录取及统筹学生名单。
(三)补报回流。部分超计划分流学校统筹对象,可以在其具备其他学校入学条件且招录前三批对象后尚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符合报名条件的学校申请补报。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到接受统筹学校就读,可以在统筹分流学校外的其他学校且招录前三批对象后尚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回流。当同一所学校申请补报或回流的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统筹办法予以录取,未能被补报或回流学校录取的学生在原接受统筹学校就读。
(四)录取公布。学校通过网站等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严格统筹工作各项程序。各有关教育学区、学校要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学生家长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统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确保统筹工作顺利进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录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顾全大局,维护统筹工作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统筹范围,本办法中的部分学校是指瑞安市安阳实验中学(本部)、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本部)、瑞安市马鞍山实验小学(本部)、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瑞安市集云实验学校、瑞安市瑞祥实验学校等。七年级统筹的学生,按照当年高中招生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超计划学校统筹办法参照执行。未尽事宜由瑞安市教育局解释。
➤2024年瑞安市安阳实验中学(本部)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2024年瑞安市实验小学忠义街校区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2024年瑞安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