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学、初中
1.义务段公办学校安置办法
(1)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本区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要求入(转)学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属地中心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反馈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教育局指导下,主动联系,统筹协调,妥善安排。
(2)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本区的D、E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要求入(转)学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属地中心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反馈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教育局指导下,主动联系,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2.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安置办法
(1)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在我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入(转)学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属地中心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反馈的申请人信息,落实专人负责联系,对接相关民办学校,做好入(转)学的协调工作。
(2)非余杭户籍E类及以上人才(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子女就读区内义务段优质民办学校起始年级,经区人社局及区教育局审核确定后,由区财政按每生每学期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根据人才稳定工作及其子女连续就读情况,实施每学期一补,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补助按照《余杭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段民办学校的补助办法》执行。
(三)高中
1.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区高中段学校就读的,经审核确定后,等同于户籍迁入的插班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高层次人才子女升学
非本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参加我区高中升学考试的,经审核确定后,具有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资格报考我区各类高中。
其他说明
1.根据本指导意见安排入学的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就读至该学段结束。升读高一级学段,需重新申请。
2.符合本指导意见的申请人对其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
3.我区教育、卫生、文化系统引进的人才子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特殊人才积极创造条件为其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3年,由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余杭区关于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操作办法(试行)》(余教〔2017〕121号)、余杭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民办学校的补助办法 (试行)(余教〔2018〕188号)中,如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咨询电话:
0571-89170083(幼儿园)
0571-89263335(小学、初中)
0571-89162671(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