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及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起来看看吧(政策见文章末尾“阅读全文”)!
一制定的背景
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自2004年起,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积极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为进一步保障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及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教育均予明确。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
一是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但未入户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区(市)县统筹安排入学。
二是其它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证(地)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延续了以前“两个一年”基本条件,入学原则为统筹安排入学。
明确高中阶段教育政策
一是非成都户籍来蓉学生参加中考继续按本市现行政策实行。
二是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毕业当年当地的中招录取政策执行。
明确各级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区(市)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市)县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特色亮点
1
“双轨”并行保障入学
基于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刚起步实施的实际,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采取“双轨”并行的办法:既可采取积分申请入学,也可按照现行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申请入学,逐步过渡到积分入学。
2
义务、高中教育兼顾
在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为其在成都市接收高中阶段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
3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入学资格。
五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