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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鄂伦春自治旗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4-03-14 19:50:48
来源: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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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鄂伦春自治旗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呼伦贝尔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凡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鄂伦春自治旗户籍的适龄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非鄂伦春自治旗户籍的适龄儿童均可报名。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六周岁的不及龄儿童入学。

  (二)中学招生对象:鄂伦春自治旗所属小学应届毕业生;有鄂伦春自治旗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外来人员子女非鄂伦春自治旗小学升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条件

  (一)招生学位类型

  根据适龄儿童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将新生入学学位设置为五个类型。

  一类“有户有房”,是指居民户口簿、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居民户口簿、产权证所有人均为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

  二类“有户祖房”,是指适龄儿童随其父母(法定监护人)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上,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有房产。

  三类“外户有房”是指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非学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合法的住房产权手续。

  四类“有户租房”是指适龄儿童为学区户籍(入学适龄儿童与至少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学区内无房产,租房(含借房)居住。

  五类“外户租房”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法定监护人)非学区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务工或经商,且在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租房居住达半年以上。

  (二)小学入学学位分配办法

  根据适龄少年儿童户籍、居住地址情况,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所小学合理划定学区招生范围(见附件1),该范围内的学生按学位类型一至五类依次进行招生(在上一学位类型分配完成后,进行下一学位类型分配时如果剩余招生计划数少于该学位类型报名人数,则适时启动电脑随机配位入学)。当该校招生计划学位录满后,招生范围内其余学位的适龄少年儿童调剂到周边相对就近的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三、户籍、房屋产权证明有关要求

  1.户籍、产权证(含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登记时间均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门市房、车库、储藏室等产权证不能作为学生就近入学依据。

  3.产权证上有两人及以上人名(非夫妻关系),其法定监护人须持产权60%及以上,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料为准。

  4.暂未办理产权证的,须提供户籍、网签的购房合同(正式商品买卖合同)和不动产发票(持有人须是其法定监护人);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须提供抵押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和还款流水)或鄂伦春自治旗房产管理中心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要求必须为实时打印的证明或登记簿,并加盖“鄂伦春自治旗房产管理中心房屋信息查询专用章”)。

  5.进城务工人员在鄂伦春自治旗无房产的,须提供户口簿、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明(或社区居住证明)和租房合同。

  6.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出生证,如父母有房产需再提供父母房产材料。

  7.全旗各初中招生整体采用对口直升的方式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个别因住址或户籍迁移需要调整升学初中的在线上报名登记、审核。

  四、报名方式:点击查看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招生工作主体和学区范围

  全旗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在旗教体局领导下开展,各中小学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乡镇义务教育专职干部负责协调和监督。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2024年,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各小学学区划定范围见附件1,请各学校在招生公告中明确公布。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应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管辖区域范围为主,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各校(含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公告要于2024年3月25日送旗教体局基教股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招生工作宣传力度

  2024年3月25日前,各中小学招生方案,应包含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报名方式与工作流程、联系人及电话等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适龄儿童家长知晓招生公告内容,提前准备好入学报名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三)严格控制班额,认真开展“阳光编班”

  各中小学要按照旗教体局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私自接纳学生,严格控制班容量,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要全部实行阳光均衡编班,要严格按照《鄂伦春自治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暨阳光编班工作实施方案》(鄂教体基字〔2023〕26号)要求,均衡配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确保编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小学、初中新一年级学生在开学前一周内完成“阳光编班”工作。开展“阳光编班”后转入学生应依次进入平行班中人数最少的班级,保持平行班班额差距小于或等于2人。入学后转学学生严格按照《鄂伦春自治旗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转学暂行规定》执行,各小学、初中要做好转学咨询解释说明工作。

  (四)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按照旗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制登记资料,认真做好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分类入学安置工作。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教学校报名入学,确实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送教上门服务。落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和“全接纳”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或乡镇提出申请,报旗教体局审批备案。

  2.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在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可根据现住址按照学区就近入学。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呼伦贝尔市军人子女优待细则》(政联〔2019〕360号)执行;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呼公通〔2019〕57号)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按《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呼应急字〔2020〕1号)执行。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总检〔2022〕71号)执行。

  4.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发〔2021〕15号),按照当地招生入学办法,根据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现住址,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5.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时,允许家长申请双(多)胞胎捆绑进行。

  (五)加强义务教育法宣传,确保不发生失学辍学

  加大义务教育“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力防止失学辍学。小学毕业生要在毕业学期之初了解自己升学去向,及时向小学毕业生宣传学籍规范管理的规定,使小升初时毕业生学籍可以及时调出。各校对劝返、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实际安排复学。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控辍联保工作机制,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要确保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要将招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负责招生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旗教体局将适时对学校招生过程中报名登记、阳光编班等环节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招生政策及招生纪律的学校及人员将参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旗教体局设立招生工作咨询及举报电话:

  0470-5621279;0470-5625125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所有。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
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2024年3月14日

  附件:

  ➤2024年鄂伦春自治旗各小学招生计划及学区范围

  ➤2024年鄂伦春自治旗小升初对口升学表及初中招生计划

  ➤2024年鄂伦春自治旗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方式、网址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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