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城区
1.现役军人、消防官兵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政策性就读的,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和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2023年8月15日前到区教体局登记,在城区初中学校学区第一类、第二类新生确定后,统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2.城区范围内撤并行政村改为社区的居民,可以参照第一类“行政村户籍”或第二类“有户有房”到相应的学校登记。
3.城区范围内拆迁户子女,原拆迁政策中规定待遇不变。如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则以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4.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5.学生户籍、住房等信息,均由招生学校核查并经房产、公安、自然资源、社区等相关部门核实,如有弄虚作假,一律通报相关部门,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户口本用于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入学少年年龄;(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用于证明居住地的真实性;(3)近3个月的水、电、气、暖、物业等缴费单用于证明是否实际居住;(4)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劳务合同、养老保险等用于证明经商或务工的真实性。
6.参照第一类、第二类特殊情况。(1)学区户籍适龄少年的父母无自有住房,自出生之日起与其父母为同一户籍家庭,且房产证均为该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一直长期实际居住的,即“三代同堂”,视同符合要求,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区域申请学位;(2)适龄少年的父母只有一方在学区且符合要求的,在划定的招生区域申请学位;(3)离异家庭适龄少年符合要求的,在法定抚养人居住地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
7.参照第三类特殊情况。(1)学区适龄少年户籍与父母的户籍统一,但父母户籍地址与父母的房产证地址不统一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2)学区适龄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不统一,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3)学区适龄少年户籍与父母的户籍统一,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而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但已实际居住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协议、缴纳物业、水电暖、天然气费用的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
8.参照第四类、第五类特殊情况。(1)学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经商办企业人员,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经商办企业和经营时间排序,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2)学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务工人员(有居住证、合法的工作证明、劳务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务工及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排序,在城区缴纳养老保险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3)适龄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户籍在城区且户籍从未迁移的,但在城区内确无自有住房的,按户籍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4)适龄少年户籍在城区,其父母配住廉租房或公租房,在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
9.其他特殊类。适龄少年户籍挂靠在亲友户头或租房转户的“挂靠户”子女和其他情况无法解决的,原则回迁移户口前的原籍就读,或由区教体局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协调安排到城区周边学校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10.住房手续不完善的子女入学处理。(1)自建或购买小产权房、农民自建房等,无房产证的,若监护人和入学对象的户口在学区,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水电费交纳等凭证后,应予认可。购买小产权房的,需另提交购房合同、购房款转账凭证、水电费变更后的凭证等。(2)经批准已建成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明,实地考察确实已建成居住的可以认可。(3)从别人手中转买经济适用房,凭有效交易材料(变更成转买人的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才可以认可,不能提供有效交易材料不予认可。
11.享受租赁性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补贴家庭子女的入学处理。享受租赁性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补贴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房户,另一种是有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前一种情况原则上以其户口所在地入学,按无房户的认定条件执行;后一种情况应以其自有房屋所在地入学。
12.三代同堂或使用其他亲属房产证的入学处理。(1)入学对象与其监护人住祖辈或其他亲属的房子、或与祖辈或其他亲属共住,用祖辈或其他亲属的房产证入学的,需用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房产证入学,判定的依据是看父母一方户籍是否于结婚登记前已落户到该房产内,小孩出生即登记在该户且同住至今,父母在城区确无其他房产且在其它学区无自购、卖房记录,若这些条件均符合可以认可。若监护人及入学对象的户口在农村或其他学区,则不符合“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地出生登记”条件,不能认可。(2)父母离婚,住房给一方,小孩监护权给另一方,有监护权的一方作为无房户投靠父母,小孩上学用祖辈的房产证的,若有监护权的一方和小孩的户口与祖辈的户口一直在一起且在该房产内,可以参照三代同堂执行。若户口不在一起,则不能认可。(3)祖辈的房屋被征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归到子女或孙子名下,但该房尚未建成,孙子上学用该补偿协议的,房屋征迁前子女有自己的房产,征迁后的安置房尚未开工或未建成使用,也不可能成为孙辈入学时的实际生活房屋,因此不能作为入学依据。(4)三代同堂至今,但近期监护人已订购新房,签订合同且已交房款和契税,只是尚未交房,仍以祖辈房产入学的,签订购房合同并有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的,可以作为入学依据。现在已购买房屋,将不能再作为三代同住的类型入学。(5)父母离异后孩子监护权判给一方,以另一方的房产入学的,需根据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经民政局证明)的子女监护权证明材料,归谁监护就依据谁的房产入学。监护人的再婚对象的房产证也可以作为被监护人的入学依据,但不能以非监护权人的房产入学。变更监护权的要提供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自行签订的变更协议无效。
1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界定。外来务工、经商等人员是指从宝塔区农村进入城区或从宝塔区外进入宝塔区中心城区工作或经商的人员。
14.从2024年秋季入学起,外来务工、经商等人员子女入学必须提供居住证,居住证需在当年5月31日前(含31日)办理。
二、新城
从2024年秋季入学起,凡在宝塔区新城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新城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前(含31日)。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
宝塔区人民政府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