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2〕40号)精神,结合八步区实际,申请在八步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
一是户口簿及复印件(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关系的材料)。
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三是住所证明:①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购房合同(房屋已交付入住,可用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和家庭水电费缴费票据进行佐证);③房屋租赁证明(含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双方的房产查询证明和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上述三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四是监护人进城务工证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满六个月以上):①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含八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和监护人双方的进城务工就业登记证明);②纳税证明;③营业执照(存续状态)。上述三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