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户籍不在八步城区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需提供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作调动函或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属于烈士或英雄模范子女,需提供烈士或英雄模范的证明书和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驻八步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需提供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现役军官士兵证及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驻八步城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提供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及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或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书面证明材料和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书面证明材料和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市七类重点引进人才子女,需提供贺州市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请表、市委或区委人才办开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和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援鄂抗疫医疗队员子女,需提供援鄂抗疫荣誉证书和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二、居住证明
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无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以下三份材料:A.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双方的房产查询证明;B.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如果户籍地址与购房合同上房产地址一致,此项证明不需要提交);C.购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上述各情形的住房必须为已交付入住的房屋(可用家庭水电费缴费票据、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等资料来佐证房屋已交付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