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居住引导指标”的规定,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每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
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每年加4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
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每年加6分,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资料来源: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