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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五华县兴华中学小升初招生简章(附学区范围)

2024-05-22 11:35:16
来源:兴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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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梅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教〔2020〕3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函〔2024〕1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教〔2024〕19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21〕12号)《2024年秋季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平台有正常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招生人数:1100人。

  二、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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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华侨北街(县公安局对面)以东至滨江中路向北到原中小企业局延伸至犁滩村(东方街、前进街),县公安局右侧小巷至科技街接水潭东路(宏达路与水潭东路交叉路口)向北到水潭西路和水寨大道交叉处(鸿云广场红绿灯),河口大桥以西至五华大桥以东,工业二路到交通路以北至五华大桥,华一南路(华美宾馆至长安实业公司)以西,城西路以东,五华县红木家具产业园(含红木家具产业园)以南至碧桂园凤凰城(不含碧桂园凤凰城)以北范围属华兴派出所和水寨派出所管辖区域居民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水寨镇大布村、犁滩村、大岭村、罗湖村居民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城区所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划片、统一招生,学生按照学区划分、现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二)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按照“起始年级从严控制、其他年级逐年化解”的总体要求,一年级新生班额标准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

  四、学位申请时间及方法

  (一)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6月12日9:00至6月19日17:00)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优待对象。(无需线上报名)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华人华侨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和本校教职工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入学。

  以上优待对象资料,由相关单位按政策收集材料后于5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线下登记和审核后,根据其现居住地和个人意愿,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入学,录取人数从学校招生计划中扣减。

  2.学生户籍符合学校要求,且迁入时间应在县教育局招生公告发布日(2024年5月16日)之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学区户籍生(不得跨学区申请积分入学)。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范围有合法房产(已交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县教育局招生公告发布日(2024年5月16日)之前,房产持有人为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适龄儿童少年。填写户籍、房产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

  (2)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以下简称“五华县城区”)均无合法房产,常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位于学校学区范围内的合法产权住房处的儿童少年。

  填写户籍、房产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学生及父母双方在五华县城区无房产证明,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即三代同堂户口簿或其他公安部门证明)。

  (3)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五华县城区均无合法房产,通过租赁房屋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填写户籍、租赁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学生及父母双方在五华县城区无房产证明,以及房屋租赁材料(以公安部门租房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水电费缴费单为查验依据)。

  报名确认程序:学生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申请系统”中的“第一阶段学生报名”端口注册报名,并在线上审核通过后,按照短信通知要求到拟报读学校进行资格确认。

  注:户籍生的户籍、居住地要求,详见《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表、图》。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直接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按照户籍迁入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招生计划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二)非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6月29日9:00至7月3日17:00)

  不属于第一阶段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称“积分入学对象”,父母(法定监护人)为其积分入学申请人,依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21〕12号)安排入学。以报读学校的志愿顺序(即录取完本校第一志愿学生后仍有空余学位,方录取第二、第三志愿学生),积分入学申请人终审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积分相同情况下,积分入学申请人在五华县缴纳社保时间长的优先录取。最后一个学位出现积分相同、缴纳社保时长相同时,以抽签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报名确认程序:积分入学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申请系统”完成线上报名,并在线上审核通过后,按照短信通知要求到学校进行资格确认。

  (三)第三阶段(8月26日至8月27日县教育局办公时间)

  确因特殊原因错过第一阶段报读的学区户籍生,可在8月26日至8月27日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到县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相关户籍、房产资料登记。

  错过报名时间的学区户籍生和在第二阶段报名未被录取且接受调剂的非学区户籍生,统称“统筹生”,县教育局将根据“住址就近、积分就高”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不接受统筹安排的,不再另行安排学位

  (四)申请方法

  实行网上报名,须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进入“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申请系统”,以学生身份证信息为唯一身份进行注册/登录。

  受系统维护等影响,请各位家长在报名期间进入【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申请系统】,非报名期间出现页面空白等异常情况均属正常,请周知!

  1.网址进入:http://jfrx.mzwhedu.cn

  2.公众号进入:在“五华新闻”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招生入学”即可报名。或者关注“五华县兴华中学”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招生入学”也可报名。

  五、报名所需材料

  (一)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学生户籍符合报读学校要求,且迁入时间应在教育局招生公告发布日(2024年5月16日)之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学区户籍生(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范围有合法房产(已交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县教育局招生公告发布日(2024年5月16日)之前,房产持有人为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适龄儿童少年。填写户籍、房产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

  (2)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以下简称“五华县城区”)均无合法房产,常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位于学校学区范围内的合法产权住房处的儿童少年。

  填写户籍、房产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学生及父母双方在五华县城区无房产证明,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即三代同堂户口簿或其他公安部门证明)。

  (3)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五华县城区均无合法房产,通过租赁房屋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填写户籍、租赁等基本信息,上传户口簿、学生及父母双方在五华县城区无房产证明,以及房屋租赁材料(以公安部门租房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水电费缴费单为查验依据)。

  上述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家长凭查验通知短信交学校核查。

  (二)非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非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点击进入)》要求提供相关积分材料。

  积分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家长凭查验通知短信交学校核查。

  六、温馨提醒

  (一)请家长在报名前,认真了解招生入学相应的政策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并按要求向学校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否则视作放弃学位申请资格。志愿一经填报,不予修改。如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以及志愿填报不合理等,造成学位申请不成功的,后果由家长自负。

  (二)错过报名时间的户籍生,须在2024年8月26日至8月27日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到教育局提交报名资料。错过报名时间的学区户籍生和在第二阶段报名未被录取且接受调剂的非学区户籍生,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住址就近、积分就高”的原则,统筹协调到辖区内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非学区户籍生申请人,须认真阅读《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点击进入)》(华府办〔2021〕12号)。

  (四)在报名入学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参考《五华县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申请问答(点击进入)》,未提及的问题可联系拟报读学校咨询。

  咨询电话:0753-4888065

  咨询电话服务时间:

  2024年6月12日-6月19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2024年6月29日-7月3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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