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三、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四、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禁止通过中介代理,发布“直升高中”等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
五、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七、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未经允许跨片区招生;
八、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九、严禁民办学校招收非起始年级学生;
十、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