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方式
根据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和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招生平台一站式招生,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招生录取一网通办全覆盖。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全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采取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本地户籍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全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sjzjyj.sjz.gov.cn/链接进入)(下同)进行线上信息采集,招生期间以上五区各公办小学、初中均要设立报名咨询点,做好报名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释、宣讲,指导家长做好线上报名,对留守儿童、不方便上网、特殊家庭等学生,要安排专人帮助完成报名工作,确保不漏一人。“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将根据家长所提供的信息,自动核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居住证等相关信息。
其他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也需通过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招生。原则上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各县(市、区)要建立户籍、房产等入学关键数据提取核查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实现招生流程全程监管。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凡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必须同时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未被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安排入学。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的学生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核定招生计划,确保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慎论证,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4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情况的调剂顺次,形成一套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本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实施主体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根据有关依据,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及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依规予以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任教师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督促整改到位,并根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小区配套学校、一贯制学校直升初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类单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单列计划的审核与监管工作,单列计划招生名单须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统一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入学办法接收所承担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籍小学生,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2024年招生文件印发后转入的学生不再具有直升资格。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单列、直升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再报名参加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根据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文件精神,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再享有直升民办小学的资格。
(四)公布学校招生简章
民办学校要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名派位录取程序
全市民办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学校作为报名志愿。双(多)胞胎子女填报信息时,家长可申请“双(多)胞胎绑定”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双(多)胞胎派位将产生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被录取;如派位未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不录取。报名结束后,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报名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名信息。当志愿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时,予以全部录取;当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未招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进行补录。随机派位工作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的条件下组织进行,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实行一次性序号排位,对每个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排在招生计划数以内序号的学生确定为录取学生。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纪委监委、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中小学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实行全程录像,鼓励引入公证机构参与监督,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六)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随机派位结果(含录取学生信息及每个报名学生派位号)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两日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核验学生户籍或居住证等证件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学生及家长伪造证件、虚假报名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名条件,经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该校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依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递补,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被民办学校录取(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放弃入学的学生,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招生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最终录取结果(包括随机派位结果和其他单列计划招生结果)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应与公布的录取结果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责任制,精准实施控辍保学措施。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要通过“四查三比对”即查户籍、查学籍、查在校学生、查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用户籍与学籍比对适龄失学儿童少年、用学籍与在校学生比对辍学学生、用辍学学生与脱贫户数据库比对脱贫户辍学学生,通过入户摸排等方式,摸清工作底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适龄儿童台账(含随迁子女)、疑似辍学学生台账(含失学学生)、辍学学生台账“三本台账”,并根据自查结果等动态更新,做到人账相符。要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随迁子女、涉案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排查和监测对象,准确掌握特殊群体学生就学情况,健全辍学学生快速发现与响应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校四级联动机制。学校一月一报告,对按有关规定认定为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及时纳入相应台账,并向主管教育部门上报;县区一季度一复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校报送的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数据进行复核;地市一学期一调研,市教育局将每学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调研;省级一学年一评估,省教育厅、督导部门将会每学年对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县(市、区),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户籍地无监护人等无谓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设村的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4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取得。
户籍在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以上五区购房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特教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事宜。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教育优待政策对象范围。
5.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6.驻石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市直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按“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2.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四)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报名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监测和通报制度,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依据常住人口规模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杜绝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等)和掐尖招生;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竞赛、面谈、筛选简历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各类证书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的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民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学校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学校分班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随机派位均衡编班,均衡分班结果确定后在校期间不得再次重新分班、编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要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反弹,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