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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阳市南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29 22:19:50
来源:小升初网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及《贵阳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工作。结合南明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要求,推进外来人口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

  对于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流动的随迁子女根据其意愿由户籍地保障入学,不愿回户籍地的,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第三条对需要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的通知》(教港澳台厅涵〔2018〕64号),凭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享受持内地(大陆)居住证公民的同等待遇,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第四条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的外籍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二、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时间截止前,持有南明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IC卡)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且拟升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第六条随迁子女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主要通过政策保障、积分统筹和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三种方式入学。

  1.政策保障入学。指随迁子女中属于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持有人子女、省、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2.积分统筹入学。指除政策保障入学之外的随迁子女,由南明区根据《贵阳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设置统一的积分项目进行积分,结合区域内空余学位情况,根据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入学。

  3.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还可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自主填报南明区有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入学。

  第七条积分方式。分为“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积分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积分资料及规则。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任一方在南明区内有效居住证原件(IC卡)+对应法定监护人在贵阳市范围内社保局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或“法定监护人任一方在南明区内有效居住证原件(IC卡)+对应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在贵阳市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实行“积分入学”,积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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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居住证(IC卡)为必选项,社保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二选一项目(以积分最高项目计分)

  三、工作程序

  第九条随迁子女实行“一网通”,统一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按照入学服务平台短信通知要求进行线下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按积分从高到低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的学校报到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录取;未达到公办学校录取条件的,可选择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就读。

  四、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监护人应依法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人班一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南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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