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4〕173号)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巩固控辍保学成果,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现就2024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告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市、区一体,以区为主原则。
(三)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四)坚持公办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及“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要求,统筹安排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二、广元市城区范围
广元市城区包括广元市利州区7个街道(东坝、嘉陵、南河、上西、河西、雪峰、万缘)、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街道(下西、袁家坝)范围(以下简称“市城区”)。
三、招生对象
(一)市城区小学新生招生对象:具有市城区户籍的小学适龄儿童(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未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
(二)市城区初中新生招生对象:具有市城区户籍,且已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的2024届小学毕业生。
(三)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优待对象子女。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五)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至7-8周岁。
四、招生范围
五、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下达。
六、报名条件
1、市城区户籍学生
需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具有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根据户籍所属片区申请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需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非市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在流入地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的相关证明。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凭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含商品房备案合同)申请学位;无房屋产权证明(含小产权房)的凭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在市城区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等有效材料、截至7月1日上溯3个月其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在广元市利州区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请学位。
七、报名方式及要求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应通过“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全省系统”)实施统一管理,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川教通”进行线上操作。报名登记前,家长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利州教育在线”了解报名流程、报名指南和招生入学相关政策。
凡以虚假信息申请学位的,将取消其申请的学位资格。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视为主动放弃申请,后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已录取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到校确认学位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学校不为其保留学位。
八、招生学校类别及入学程序
1、民办学校
凡符合条件,有意愿就读民办学校的市城区户籍学生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1所民办学校申请学位。民办小学的学位申请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通过“全省系统”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分配学位。民办学校本校小学毕业自愿直升本校初中的学生,若直升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直升学生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的,直升学生优先全部录取;剩余学位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分配录取。已在民办学校中确认学位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报名。
工作流程 | 日期 |
学位申请 | (5月17日—5月22日) |
资格审核 | (5月23日—5月29日) |
学位分配 | (5月30日—5月31日) |
学位确认 | (5月30日—5月31日) |
补录学位申请 | (6月3日) |
补录资格审核 | (6月4日) |
补录学位分配及学位确认 | (6月5日) |
2、公办学校
市城区户籍学生严格按照户籍地所属施教服务片区就近入学,严禁跨片区择校。非市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严格按照居住地所属片区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根据申请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学位申请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13日—6月18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8日—7月12日)
资格审核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19日—7月3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15日—7月26日)
学位分配
市城区户籍学生(7月4日—7月5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29日—7月30日)
学位确认
市城区户籍学生(7月4日—7月5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29日—7月30日)
市城区原两所高级中学现转为完全中学新设初中学段、一所民办学校仍处于转公阶段,暂未单独划定施教服务片区,属于过渡期学校,具体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利州教育在线”发布的《2024年广元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解读》了解。有意愿申请过渡期学校学位的家长,可自愿选择1所学校申请学位。申请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全部录取。申请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通过“全省系统”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分配学位。已被过渡期学校录取且确认学位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学校的报名。未被过渡期学校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参加其他公办学校的报名。
学位申请(5月17日—5月22日)
资格审核(5月23日—6月7日)
学位分配(6月11日—6月12日)
学位确认(6月11日—6月12日)
市城区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公办中小学于7月31日—8月3日开展补录,学位申请人数未超过学校空余学位数的全部录取,学位申请人数超过学校空余学位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摇号未中未取得学位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九、安排办法
1、户籍学生确认及安排办法
1.符合“两个一致”情况。符合“两个一致”入学原则,即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直接按所划片区就近入学。在施教区内的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招生片区学生确认的条件。
2.其他情况
(1)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以户籍(截止当年8月31日上溯半年以上未迁移)所在地确定入学片区;因其他情况临时迁移户籍不满半年的,视其房产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学位情况确定,或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户籍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的户籍标准化变更不受时间限制。
(2)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实际常住(居住一年以上),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少年的入学片区。
(3)“公共户”。“公共户”是指在户籍地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户口。此类户籍儿童少年父、母在广元市城区持有房屋产权证明(含商品房备案合同)的,以其父、母房产确定入学片区;父母双方在广元市城区均无产权房的,依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安排。
(4)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等)的户籍、房产证等确定儿童少年的入学片区。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儿童少年户籍以投亲靠友的方式挂靠在亲友或其他非法定监护人户籍处,此类户籍“挂靠”儿童少年依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安排。
(6)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在市城区,因政府拆迁安置等原因跨片区购房或居住,政府对其户籍或子女就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视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2、超出招生计划安排办法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该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户籍、随迁持房产证、随迁持居住证的先后顺序,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实施录取,直到额满为止。其余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具体情况,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4、优待对象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此类人员子女入学需在4月22日至4月26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教育股进行线下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5月8日至5月10日在“全省系统”选择对应学段通过“优待对象子女”批次申请学位并按要求上传资料。
5、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双胞胎(多胞胎)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时,家长可在网上自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录取,绑定摇号申请后摇中一人均可就读。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此要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加强政策学习,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城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确保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如期接受义务教育,努力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宣传单、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入学的文件规定和本《通告》内容。
(四)严格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要求,实现“阳光招生”。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任何学校、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自出政策、虚假谎报、以权谋私,制造招生工作障碍,干扰正常招生工作秩序。凡未通过“全省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