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说明:
一、来穗人员(以下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经“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有效积分、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且其在广州市居住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其申请入学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截至提出入学申请当年8月31日前满1年的,可为随迁子女提出积分申请入学。
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各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指标体系之外,补充不超过30分的加分指标。本积分项目第1项至第10项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前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积分申请。第11项为番禺区区域加分项,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上提出加分申请。
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同是来穗人员,且其《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可累计积分(第11项番禺区加分项除外)。
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满足以下条件,即在番禺区居住并连续办理有效居住证满5年(截至积分入学申请月的上月底)计15分,连续每增加一年区内加2分,最高不超21分。父母双方同时符合加分条件按高分一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