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需登录“入学平台”选择“缓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024-03-12
2024-03-09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