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机制,助力我区建 设人才强区,积极打造“佛山之心”,奔赴“六最”现代化禅城,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 作实施方案(2023 年修订版) 〉的通知》(佛山教育〔2023〕 14 号)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子女入学服务 实施办法〉 的通知》(佛山教基〔2023〕22 号) 、《佛山市促 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 山市 “专精特新”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2023— 2025 年) 〉的通知》(佛工信函〔2023〕24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包括申请入读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建立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机制,统筹全 区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其中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负 责按照政策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通济才智”类、 “金禅钻石”“金禅 白金”等各类人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企 业人才;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金融类企业人才;区
招商局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人才;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突出 贡献特殊人才;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定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人才,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 区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第二章 市级人才
第五条 市级人才是指符合《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 市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山教基〔2023〕22 号,下称《实施办法》,见附件 1)规定,并选择禅城区作为子女入学服务区的人才。
第六条 市级人才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 有效期内在我区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子女入学服务,包括起始年级入学和转学服务。
第七条 市级人才在我区申请入学服务,应按照佛山市教育 局有关指引在优粤佛山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 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服务的,还应按照我区招生方案规定的时间在 “佛山市禅城区招生系统”报名。
第八条 市级人才子女学位由区教育局按照《实施办法》等 有关政策安排,市级人才子女应根据教育部门或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到校注册。
第三章 区级人才
第九条 区级人才是指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招商局、 区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并在我区全职在职工作的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服务(详见附件 2)。
( 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A 类 (杰出高层次人才)、B 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 “金禅钻石”人才。
(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C 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人才、 “金禅白金”人才。
(三)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 以上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三类重 点行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教育局会同 相关部门核定的对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突出贡献特殊人才。
(四)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招商局审 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禅城区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
(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全职在职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住所在禅城区的企 业人员在禅城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 1 个月以上工资薪金个人 所得税(时间计算方式:从申请当年 2 月 28 日起向前推算),
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禅城区居住证。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申请人需填写 3 所意愿学校(幼儿园),利于统筹安排学位。
(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A 类(杰出 高层次人才)、B 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 “金禅钻石”人才:结合学位情况, 由区教育局参考人才意愿安排学位。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C 类(急需 紧缺创业创新人才)人才、“金禅白金”人才:非本区户籍对象 子女,享受本区户籍生同等待遇,或由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3.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 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三类重点行 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对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突出贡献特殊人才:非本区户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区户籍生同等待遇,或 由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4.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招商局审核符 合相关条件的禅城区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 非本区户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区户籍生同等待遇,或由镇(街道) 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5.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认定的其他 高层次人才: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结果安排学位。
( 二)义务教育阶段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A 类(杰 出高层次人才)、B 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金禅钻石”人才:结合学位情况, 由区教育局参考人才意愿安排学位。
2.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通济才智”C 类(急 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人才、 “金禅白金”人才:由区教育局、 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申请入读民办学校的,纳入直招范围。
3.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三类重点行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 门核定的对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突出贡献 特殊人才: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 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公办学位;申请入读民办学校的,纳入直招范围。
4.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招商局审核符 合相关条件的禅城区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 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据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5.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认定的其他 高层次人才: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结果安排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从外地转入我区就学的,结合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即到即办”原则办理。
( 一)学前教育阶段
由镇(街道)教育办公室视情况妥善处理。
( 二)义务教育阶段
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结合学校空余学位情况,参照同类对象入学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区级人才子女入学服务申请流程如下:
( 一)入学申请
申请人选择填写《区级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资格审核 表》或《区级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资格审核表》(详 见附件 3、4), 同时填报 3 所意愿学校(幼儿园)并服从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的调剂。
1.“通济才智”“金禅人才”两类人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办理:
(1)申请人于当年 2 月 28 日前(特殊情况延迟)登录“粤 省事”小程序,确认定点位置为“佛山市”,点击“办事”—“教 育”,选择 “禅城区人才子女入学资格审核(人才类)”,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办流程。
(2)申请人于当年 2 月 28 日前(特殊情况延迟)持人才子女入学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综合窗口线下办理。
2.“通济才智”“金禅人才”两类人才外的其他人才:申请 人于当年 2 月 28 日前(特殊情况延迟)持人才子女入学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综合窗口线下办理。
( 二)受理方式
1.“通济才智”“金禅人才”两类人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受理:
(1)线上受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受理,同时将申请材料高清拍照上传至“佛山市政务服务运行系统”,加盖电子章。
(2)线下受理: 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 核查、受理,并出具《业务收件回执》给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 料高清拍照上传至系统,并扫描电子材料加盖电子章流转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通济才智”“金禅人才”两类人才外的其他人才:区行 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受理,并出具《业务 收件回执》给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高清拍照上传至系统,并 扫描电子材料加盖电子章流转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 区招商局、 区教育局。
(三)资格审核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招商局等部门按各自业 务范围接收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区级人才子女申请 入读幼儿园资格审核表》或《区级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 校资格审核表》(含转学)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区教育局。
(四)学位安排
区教育局根据上述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 学服务需求汇总。人才子女根据当年区教育局公布的入学(转学)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经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办公室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 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区级人才子女户籍是禅城区的,原则上按照禅城区户籍生学位安排办法安排学位。
第十七条 区级人才扶持指标包含新生入学和转学。“通济 才智”和“金禅人才”子女录取数量不占用企业扶持指标,其他人才子女录取数量占用企业扶持指标。
第十八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禅城区企业及人才,对申请入学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所在企业及个人当年享受入学服务政策的资格,且 3 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扶持学位或利用扶持 学位牟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享受入学服务政策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区级人才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教 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 区招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本 办法有效期内已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才子女入学服务的,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的
方案或政策文件公布实施的,则按新公布实施的方案或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