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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最新政策)

2024-02-27 10:29:53
来源:小升初网  

2024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市民子女指在太仓市区域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其中父母一方(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太仓市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住宅房屋购房合同已通过网签流程)或属于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以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子女无需积分入学;父母一方落户太仓(含集体户口)但其子女未随迁的无需参加积分入学。

  第三条积分入学是根据本市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教育资源,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公布当年度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以及空余学位数,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入学报到等工作。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相关评分部门和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具体工作。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与解释、申请材料录入、网上信息核对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子女入读太仓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时,在太仓市社保处于缴费状态,累计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申报时,在太仓市社保处于缴费状态。现居住地为太仓市,且在太仓市范围内已经连续合法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第六条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受理,一经查实取消申请。

  第三章 入学申请

  第七条需办理入学申请的新市民,于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通过太e办、太融e的“积分入学”模块或者到居住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入学申请,提交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6月1日前,申请人需通过线上签字确认积分分值。如申请人对积分分值不认同,可通过太e办、太融e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于6月1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6月1日前未按照相关要求确认或者提出复核申请的,系统将按照相关部门的打分情况自动汇总积分分值。

  第八条已签订住宅房屋购房合同但尚未通过网签流程的新市民须先参加积分申请。若申请人在5月31日前(含5月3 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住宅类房屋购房合同通过网签流程),应及时

  通过太e办、太融e或者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取消积分申请,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太e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相关评分部门按照《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2024年修订)》,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打分前需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查看个人材料后获得的信息仅用于积分入学打分,不得用于他用。经申请人授权后,相关评分部门可查看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进行打分,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与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信息等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程度信息、新市民子女学校教师身份信息等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服务人员身份、护理人员(养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环卫岗位身份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员身份信息的核查评分;

  (九)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及荣誉的核查评分;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献血、护理人员身份信息等核查评分;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六)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八)文明办负责太仓市志愿者服务时长的核查评分;

  (十九)红十字会负责对通过本机构的捐赠、造血干细胞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第十条负责核查评分的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存在新的加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一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本市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节假日除外),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根据公布的开放学校和服务区域,通过太e办、太融e的“积分入学”模块或者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起始年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房屋租赁合同及公安机关居住登记为准)的,应于5月15日前通过太e办、太融e或者到现居住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每年6月1日前,申请人通过太e办、太融e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将入学申请信息初审后提交平台。

  第十四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本市新市民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6月15日前报太仓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结合公布空余学位,新市民可在7月1日24点前调整选定的学校。

  第十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镇(街道)、学校对当年度本市积分入学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通过太e办、太融e申请领取入学准入卡(电子版)。

  对于当年积分入学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不服从的不再安排。因积分低,未能进入统筹调剂范畴的学生可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向本

  市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本市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当年学位空余情况,有序安排入学。

  第十七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子女凭准入卡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已在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新市民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新市民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需凭入学准入卡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现役军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及其它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社会各界及本市新市民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具有太仓户籍,但不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太e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国家、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发布的《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2024年修订)

  2.太仓市新市民子女入学积分管理计分表(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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