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的规定,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现将普陀区2024年寒假期间中小学转学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转学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指定要转入的学校。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当前学段内由本市其他区迁移到本区,可申请跨区转学(学籍由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3.区内公办学校的学生,其户籍在当前学段内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非同一街道(镇)内、非相邻街道(镇)之间),根据普陀区转学受理途径和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4.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学生为本区户籍且在外省市就读的,可申请跨省转学(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确认,《积分通知书》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同时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一致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6.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学生本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需符合条件,见转学申请材料)。
7.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8.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9.外籍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且居留证地址在本区(《外国人居留证》地址须与学生《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地址相一致),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10.小学升五年级及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及九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
1.学生本人为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确认,《积分通知书》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转入本区学校。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5.升高三年级及高三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
6.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之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申请材料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本市户籍学生
2.外省市户籍学生
注:①若户口簿无法证明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地址相同。
④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3.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
注:①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为再婚夫妻一方)、学生父母结婚证。
②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③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4.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注:①港澳台籍学生,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证件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政策原因无法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须提供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②外籍学生,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证件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政策原因无法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须提供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5.相关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及最近一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
(二)普通高中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和学生本人页)。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3.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学生参加中考当地中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3)“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地址相同。
三、转学流程
(一)小学阶段转学流程
1.学生监护人将转学所需材料及联系电话于2024年1月17日前递交至户籍(本市户籍)地址对口学校或居住(持本区120分居住证)地址对口学校。
2.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各接收学校于2024年2月1日(周四)至2月2日(周五)与申请家庭联系,落实转学报到要求。
(二)中学阶段转学流程
1.本区内初中之间转学
(1)本区内初中之间转学,由学生监护人于2024年1月18日前向就读学校(转出学校)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原就读学校统一交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
(2)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各接收学校于2024年2月1日(周四)至2月2日(周五)与申请家庭联系,落实转学报到要求。
2.外区、外省市转入本区
(1)初中转学
①学生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材料,于2024年1月17日(周三)至19日(周五)9:00—11:30或13:30—16:30至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中山北路3489弄24号103室,咨询电话:62601510)办理,并于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填写“普陀区中学生转入申请表”。
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各接收学校于2024年2月1日(周四)至2月2日(周五)与申请家庭联系,落实转学报到要求。
(2)普通高中转学
①高中学生转学,由学生监护人于2024年1月17日前自行联系本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接收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各接收学校于2024年2月1日(周四)至2月2日(周五)与申请家庭联系,落实转学报到要求。
(3)注意事项
①外省市转入我区的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②转往外省市学校学生的转学信息表、学籍卡及外省市转学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因转入地要求需区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生家长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原就读学校,由学校统一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③所有转入学生,均需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成功调取电子学籍信息后,方能生成转入学校新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