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对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烈士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四)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五)驻国家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确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驻永顺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在永顺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七)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县外户籍高管子女。
(八)其他优待对象。
上述有关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现役军人、在职的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教育优待措施
(一)小学方面。对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幼儿申请入学,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城区,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到申请学校就读。
(二)初中方面。对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入学,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城区,根据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填报申请学校志愿,参与摇号录取,若摇号录取未成功,统筹安排到申请学校就读。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根据优待对象类别,实行分部门申报审核,符合军人优待条件的,到县人武部申报;符合公安警察优待条件的,到县公安局申报;符合司法警察优待条件的,到县司法部门申报;符合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条件的,到县消防救援部门申报;符合高层次人才优待条件的,到县委组织部申报;符合招商引资优待条件及其他优待条件的,到县教体局申报。每年7月底前,要求享受义务教育入学优待的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信息审核。每年8月初,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查通过的教育优待对象申请人名单以公函形式报送县教体局,并提供相关证书材料复印件。
(三)名单公示。县教体局根据招生文件要求,及时核实优待对象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公示优待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办理录取。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教体局组织协调有关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向优待对象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