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襄阳市义务教育统一平台招生实施意见》(襄教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襄教发〔2023〕23号)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襄教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效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利用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方便广大群众为目的,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科学合理设置各项工作流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学校是招生主体,教育局平台终审原则学校作为招生工作的主体,在区教育局指导和领导下,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招生工作。襄城辖区内所有学校招收新生一律由平台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申请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按照划片原则,按批次自动进行录取,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生,不得“掐尖”选拔招生,抑制“择校热”现象,让免试入学落到实处。
(三)按计划招生,严控大班额原则襄城辖区内各学校(含民办)要根据襄城区教育局核批的“定班数、定班额”的招生计划,通过平台严格按计划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杜绝新的大班额问题再次出现。同时,也不得故意少招生。
(四)整体推进、循序渐进原则2023年襄城辖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通过平台招生,平台上的数据是各校注册学籍、征订教科书、拨付公用经费、落实资助政策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平台外招收新生。
三、招生条件及程序
(一)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在襄城辖区幼儿园就读及襄城区户口或者监护人有襄城房产,自愿在襄城就读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襄城辖区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及襄城区户口或者监护人有襄城房产自愿在襄城就读的外地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时间
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下,7月底前,进行全市平台招生系统性培训,通过现场直播、制作操作视频、《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如何登录平台、填报信息、上传资料、获取录取结果等平台操作全流程进行培训。8月1--7日开放平台招生系统,学生及其家长登录平台,提交申请信息,凡是需要在襄城区就读的所有新生,必须登录平台报名,百分之百的线上招生。“一乡两镇”(卧龙、欧庙、尹集)和余家湖派出所户籍的新生入学,也须登录“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上传信息参与录取。平台即时进行大数据比对,初步确认预录信息。8月中旬,针对平台在大数据比对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实际核查,逐一解决,落实到位。8月底,由平台推送录取结果。
(三)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录取
公办学校招收新生,先由学生及其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平台根据申请信息进行录取,录取依据主要看“两证”,即户籍证(户口本)和房产证。
平台录取规则是分类按批次依次进行。户口、房产均在片区内作为优先批次录取;房产单符且实际入住,可作为其次批录取;户口单符可列为调剂批次;符合政策的教育优待对象按相关政策优先调剂。公办学校中,非流动人口指定学校先录取,在规定时间内额满后,流动人口指定学校开始招生,招生过程中都需依托平台按批次依次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待对象,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每一所公办学校录取时,平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户籍、房产等相关有效信息,运用大数据比对技术(公安部门数据比对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房管部门数据比对有无房产和房产权证的真伪,卫健部门数据比对出生年龄和法定监护人信息,工商部门数据比对营业资质,人社部门数据比对社保缴纳及务工信息等),按照批次先后顺序,依次自动录取,额满为止。平台按流程将录取结果通过手机向申请人推送。
2.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湖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襄阳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襄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精神,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其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部门根据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分校(部)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称(简称或俗称)宣传招生。
(1)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督(2018)4号)要求,襄城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学校的校园面积、师资状况、校额班额等办学条件,核批招生计划。依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在只减不增的原则下,确保开学后在校生数不超过相应学段办学规模总数。往年招生人数超过额定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今年不予下达招生计划。
(2)实行民办学校划片招生。民办学校面向襄城区范围内招生。
(3)民办学校招生条件。2023年秋季招生时,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工商营业执照等属于襄城区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其中一项即符合襄城区民办学校招生条件。
(4)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民办学校录取新生同公办学校一样,先由学生及其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在平台报名时,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只能二选一,招收新生按照公办学校先录取、民办学校后录取的顺序进行。每生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平台根据申请信息确定录取形式和对象。
当申请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提交申请的学生全部录取。当申请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系统、统一程序、统一要求,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录取对象。
凡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必须到录取学校就读。凡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按照招生平台通知要求,在平台改报公办,参与调剂录取。
3.调剂录取
第一轮录取结束后,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或者有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平台根据就学需求、申请条件、交通状况以及学校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进行调剂录取。不符合调剂录取条件的学生,尽早回户籍地申请入学。但户籍地公办学校录取时,存在被调剂录取的风险。因此,提交学校申请时,要慎重对待。
四、学籍变动管理
公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所有学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民办学校自行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不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凡学校私自接收而形成的所谓的“借读生”,在原学籍学校和现就读学校均不能参加高中指标到校录取。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原则上不跨校流动。为保障考试录取公平,初中阶段学校从2022级学生起,在八年级下学期开学后办理转学的,中考时不得报名参加省(市)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录取。
四、招生纪律
(一) | 学校充分履行招生主体职责。严格按计划依托招生平台实行阳光招生,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二) | 保障入学权利,学校要积极接收持有延缓入学申请批复的超龄儿童及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 |
(三) | 落实特殊政策性保障性群体子女及随迁子女入学按时入学政策,对符合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文件规定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等,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具有相关文件的,可按照政策保障生享受入学优待。进城务工人员等随迁子女,经过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依据《2023年襄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和《2023襄城区义务教育划片方案》等相关文件,参与襄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
(四) | 坚持均衡编班。学校要依法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实验班。 |
(五) | 加强工作监管。区教育局将在招生阶段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和督查,各学校也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五、强化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庹斌任组长,党委委员、督导室副主任李颖、副局长蔚盛诚、戚薇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树德任主任,张志强、刘臻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规范、监督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平台培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应急预案,开展招生政策的宣传与咨询、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结果的公示等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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