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3〕29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区202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片区(学校)为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区级统筹,片区(学校)为主”的管理机制。片区(学校)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各小学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片区(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确保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招生意见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坚持免试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布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自《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颁布之日起,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照现有招生政策安排入学,如所在片区(学校)学位不足,由各片区统筹直至全区统筹安排入学。片区(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重点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任何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安排要更具人文关怀,对属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片区(学校)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相关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依家长意愿,可安排二孩适龄儿童入读其哥哥(姐姐)就读的学校;如二孩哥哥(姐姐)就读学校生源爆满,无法安排二孩就读,在符合转学政策和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也可依家长意愿,安排其哥哥(姐姐)转入二孩接收校,以方便家长接送子女,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三)坚持控辍保学。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健全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要积极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特别是随迁外出学生的升学去向和真实就读情况,发现未被初中录取、学籍未及时接转的要及时跟进查明原因,发现辍学的要做好劝返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确保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审核后报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确认批准,或经学校审核后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确认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坚持起点规范。片区(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小学一年级班生规模原则上要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年级转学也应严格控制班生人数,同一乡镇片内小学原则上不予转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能转学。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片区(学校)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片区(学校)要按省及市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在经备案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
(五)坚持公正公开。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福州高新区门户网站(教育模块)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收费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二、招生对象
各小学招收户籍关系在本招生划片区内以及符合政策要求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三、入学凭证核查时间
1.公办小学片内生及政策照顾生入学凭证核查时间:
7月1日至4日进行第一轮核查时间。
8月15日对未审核的片内生及特殊群体适龄儿童进行第二轮核查。(具体核查时间以学校招生公告为准)
2.随迁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入学凭证核查时间:7月1日至7月4日。
3.民办小学入学凭证核查时间:7月5日至11日。
四、片内生入学办法
(一)片内生的界定
片内生指符合“三一致”条件的学生。“三一致”指户籍、房产及实际居住地一致。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视为片内生:
(二)片内生入学办法
片内生招生由片区(学校)依据招生原则负责实施。公办小学的片内生具体认定、审核由招收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入学办法
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在我区就读的,由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武部负责审核,片区(学校)复核后安排入学。需提供的材料:①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军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在我区就读的,经闽侯县消防大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提交,经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复核后,由片区(学校)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大队政治部门的证明(须单位公章);②消防救援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工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或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
另根据我区《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工委〔2017〕22号)和《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高新区2021〕81号)文件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区党群工作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和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的证明材料)。
(三)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办法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入学办法
1.在我区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2.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由片区(学校)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台胞的适龄儿童,学校可参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港澳及外籍子女入学所需材料:父母及小孩的护照;福州高新区居住证;学生出生证或户籍证;如监护人为非直系亲属,还须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或监护人的监护公证;福州高新区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具备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定点学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旗山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南井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南屿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专附属实验小学
(五)台商子女入学办法
台商子女可以到片区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区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区党群工作部审核确认后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审批。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福州高新区南屿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
(六)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审批后由所在片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七)高新区户籍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户籍在区中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以上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原则上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家长按规定时间(7月1日—7月4日)向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登记。公办中小学在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以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后,有剩余学位的,片区(学校)采取通过统筹安排、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本类适龄儿童入学。
(八)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
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其子女入读小学由购房所在地的小学学区或学校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先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统筹安排。
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按规定时间(7月1日—7月3日)到购房所在地的小学学区(片区)或学校报名登记,逾期不予办理。报名携带材料有:学生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民和农民工证明材料。
(九)拆迁户子女入学办法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地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学区或学校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十)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所在小学学区(学校)审核后,视学位余额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点“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中的政策照顾对象,原则上由片区(学校)负责,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十一)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对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
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父母居住证地址上的房产证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下同)和业主出具的知情同意书(见附件,下同);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23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或无法提供房产证材料和知情同意书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入学。
2.优先派位条件:
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学校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①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②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①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区内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电脑派位学校:
原则上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都应参加电脑派位。
4.报名程序:
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工作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指导,片区(学校)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7月1至7月4日 | 进城务工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申请学位。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
7月8日至7月31日 | 各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学位的随迁子女进行资格审核,并把审核结果上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
8月1日至8月3日 | 各单位公示入学资格审核结果。 |
8月21日 | 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 |
8月22日 |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到报名点填报志愿。 |
8月25日 | 进行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 |
8月27日至8月30日 | 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对未能通过电脑派位录取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 |
5.录取办法:
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未超过)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6.学校要对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凡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电脑派位资格,已派位的作无效派位处理;对于暂不符合我区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六、招生监督
(一)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招生期间及时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平稳有序。
(二)要健全协调机制。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完善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片区(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片区(学校)应于6月25日前将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及招生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含电子稿)。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要严明招生纪律。片区(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不得违规招生,严禁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及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其它年级也不能接收寄读生。
(四)要开展专项自查。片区(学校)要对2023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进行自查,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连同《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务公开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于9月底报送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含电子稿),我局也会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
(五)要加强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七、本《意见》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