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 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40 号 ) 《教育 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 作的通知》 (教基司函〔2021〕9 号 ) 精神,《贵州省义务教育条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63 号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23〕1 号 )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 (后称 “随迁子女”)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入推进 “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 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 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 以居住证、务工合同、社保、工商营业执照为积分依据的随迁子 女入学机制,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白云区居住并持 有白云区公安部门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白云区户 籍人员适龄子女;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居住证是指白云区公安部门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
第二章 入学保障措施
第四条 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年龄须符合入学当年贵阳市义 务教育阶段招生要求。
第五条 法定监护人 (父或母) 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有 效期内的贵州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位,随迁子女入学按照 “累计积分,统筹安排”原则, 由 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按照区域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根据积分从高到低统筹安排 (累计积分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 ,积分表如下:
项目 | 分值(按月计分) | 计分说明 |
居住证(IC卡) | 居住证(IC卡)原件(1分/月)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之一持有的白云区公安部门核发的连续、有效居住证原件(IC卡)。此项满分72分。 |
劳务合同+社保证明 | 用工单位缴纳(1分/月)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之一在白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合同及连续缴纳的社保清单累计计分。此项满分36分。 |
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 营业执照(1月/分)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之一作为法人经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连续办理的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此项满分为36分。 |
1.积分办法:
类别一:居住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 证、 白云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时长累计积 分。
类别二: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 证、 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办理的营业执照时长累计积分。
申请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可任选一条规则进行积分,居住证、 社保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累计时长只计算随迁子女 父或母其中一人的时长。
2.积分公示:各乡镇中心校、街道教育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 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 5 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 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家长方或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 或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第六条 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 请入学的贫困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供脱贫家庭相关依据。
第七条 有就读民办学校需求的随迁子女按照贵阳市教育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随迁子女入学须按照网上登记、现场审核资料、统筹 派位、录取注册等程序开展。
第九条 按照贵阳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新生须通过“贵阳市义 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新生入学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随迁 子女方可按要求申请公办学位或选择民办学校报名。在 “贵阳市 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并申请成功的随迁子女,按照要求提供印证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随迁子女将由白云区教育 局统筹派位。
第十条 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 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 弃录取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父(母) 的,居住证、 社保清单或营业执照需提供法定监护人本人的。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印证材料以及在“贵阳 市义务教育服务登记平台”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 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录取 的撤销录取结果。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第十三条 需要在白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 放办法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函[2018]64 号 ) ,凭有效期内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享受持内地 (大陆) 居住证公民的同等待遇, 申 请公办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本区就读,其父母应当 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 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 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 “人籍一致”,回 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 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进城 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 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白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