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3〕56号)精神,现就做好湾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一)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学校提出延缓入学申请,并报社发局批准,由社发局统一在学籍管理系统缓学程序中备案。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1.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进行学区内分类分批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招生。
2.招生对象。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 | 户籍类 | 指户籍在台州湾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
(2) | 学籍类 | 指小学学籍在台州湾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
(3) | 房产类 | 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台州湾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
(4) | 经商务工类 | 指父母或监护人在台州湾新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满足本区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新区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本区或市本级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和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四)严格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五)严格实行均衡编班。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六)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二、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七)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全区公办民办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由社发局统一安排(见附件2)。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学校中的一类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
(八)同步招生录取。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分类分批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应继续摇出20%比例的替补名单。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教育部门锁定,三年内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缴费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由社发局统筹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本区其他学校。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社发局申请补招。若在区内仍补招不足的,可由社发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均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5.一贯制的民办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摇号录取。
6.民办学校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社发局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三、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九)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校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转)学有关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以常住人口适龄儿童100%入学为前提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积极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根据区域内2023级随迁子女新生实际情况,统筹区域内公办学校资源,实现随迁子女2023级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在公办学校应入尽入。在招收完有积分制的随迁子女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启动第二轮招生,招收有居住证但未取得流动人口积分制的随迁子女。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低于招录人数,一次性给予全部录取;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录人数,则按本地社保时长排序录取。如仅有居住证类别超过剩余学位数,则摇号录取。如该类人员录取完仍有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则由台州湾新区社发局进行区域内统筹。不接受统筹安排者,视为放弃在台州湾新区的申请入学,应及时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在随迁子女群体中,对父母和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应优先安排其入(转)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学。要进一步压减核验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为随迁子女入(转)学提供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服务,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材料少、办理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转)学的具体条件由社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设定。对高积分、企业中层、技术骨干等人员子女,要加大保障力度。
(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入学。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要按程序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十一)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要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本区就学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社发局会同当地人才部门等根据有关人才政策,统筹安排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省内山海协作“飞地”创业人才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四、全面优化宣传服务工作
(十二)做好招生信息发布。社发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等实际条件,核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完善入学预警信息和招生历史信息公开机制。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明确统筹安排和统一操作规则,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分流。
各学校要通过网络平台、入学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入学报名条件、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招生录取结果等工作信息。(云湖中小学招生实施细则将在台州湾新区及海虹街道公众号上发布)
(十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需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份。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十四)强化监管责任。各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社发局将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
(十五)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十六)严肃执纪问责。社发局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将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加倍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