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2〕6号)《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即小学区,下同)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权属占比51%以上的合法房产(合法房产是指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的房产)(以下简称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2)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无合法房产;
(3)户籍在清城区内、学校学区范围外,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4)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5)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学区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6)非清城区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2.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应届学生:
(1)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2)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无合法房产;
(3)户籍在清城区内、学校学区范围外,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4)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5)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学区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6)非清城区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1.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4)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2.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应届学生: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4)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报名方式
(一)法定监护人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带齐相关资料于6月19日—6月20日到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清城区机关办公大楼二楼203室)进行现场报名。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报读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一年级或七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7日—6月21日。
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只可申报一所民办学校和一所公办学校。
三、报名须上传或提供的材料
(一)清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学校学区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农村自建房)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二)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法定监护人《清远市高级人才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
4.其法定监护人高层次人才认定批复;
5.住房证明材料;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三)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法定监护人《军官证》;
4.部队证明;
5.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四)非清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2.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学区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养老和医疗)的证明材料;
(4)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5)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内连续居住五年的住房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等);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3.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4)其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
(5)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4.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四、招生派位和录取办法
(一)公办学校派位办法
1.公办学校按以下类别顺序进行招生派位
第一类: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具有学校学区内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无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类:户籍在清城区内、学校学区范围外,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类:非清城区户籍,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学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类: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学区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2.公办学校招生派位时,首先确保上述招生类别第一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读所属学区学校;其次按照第二至第五类的顺序派位,当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供给计划时,根据清城区教育局一贯执行的“就近统筹协调机制”,将超出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协调到周边有富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2023年秋季,全区共设置6个就近统筹协调片区(即大学区),以便于推进集团化办学、建立教育共同体,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具体如下:
第一大学区 | 包括新北江小学、凤鸣小学、小市小学、南埗小学、新三角小学、富强小学。 |
第二大学区 | 包括凤翔小学、田家炳实验学校(小学部)、新城小学、燕湖小学(暂名)、洲心街中心小学、洲心街沥头小学、洲心街青联小学。 |
第三大学区 | 包括锦兴小学、清飞小学、桥北小学、清远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东城街中心小学、东城街莲塘小学、东城街长埔小学、东城街江埗小学、东城街大塱学校(小学部)、东城街新桥学校(小学部)。 |
第四大学区 | 包括飞来湖小学、后街小学、先锋小学、清远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大观小学、古城小学。 |
第五大学区 | 包括清城中学、清城中学富强学校、横荷街横荷中学、田家炳实验学校(初中部)、洲心街第一初级中学。 |
第六大学区 | 包括东城街第一初级中学、平安学校、东城街新桥学校(初中部)、东城街大塱学校(初中部)、飞来湖中学、松岗中学。 |
【备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精神,符合入读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清城区教育局将结合其实际住址,按照“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二)民办学校录取办法
清城区教育局管辖的民办学校面向清城区招生,不得跨区招生和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时,所有学校严格遵守免试入学的规定。
1.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则全部录取。
2.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3.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数实行公开报名。若公开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五、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点击查看
六、招生报名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公、民办学校)(6月17日—21日)
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可根据其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址等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报名:(1)用手机在微信上搜索并关注“清城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方任务栏“招生报名”,进入相应的报名链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拍摄、上传相关报名材料;(2)在电脑上登录“清远市清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http://yk.kiway.cn/visitqyqczsjz)。根据指引进入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拍摄、上传相关报名材料。
【温馨提示】
1.适龄儿童(少年)属于公办学校网上报名类别的,其法定监护人须在了解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房产地址对应所属的招生学校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指引进入招生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证照。所有上传的资料和证照,必须通过手机拍摄原件获取(以复印件拍摄、上传的视为无效),照片必须清晰、齐全。
2.选择报读民办学校时,须在充分了解所选择的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收费标准、招生计划(含剩余学位数)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意愿和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合理选报一所民办学校。
3.网上报名期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若对招生报名工作存在疑问,可致电相应招生学校进行咨询。接受咨询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二)网上审核
1.公办学校(6月22日—7月13日)
各学校对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收集、整理户籍、房产、社保等信息。清城区教育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不动产中心、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市社保局清城分局等部门核验。对报名材料审核后存在异议的,学校须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补充或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温馨提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报名时,上传并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若上传并提交的户口簿、出生证、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读学校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2.民办学校(6月22日—29日)
各学校对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收集并整理报名信息。
(三)审核学校初审通过的报名材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公布(民办学校)(6月30日—7月13日)
清城区教育局对各民办学校初审通过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联同有关部门核实户籍、房产、广东省居住证、社保等材料的真实性,并确定最终录取名单(若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7月14日,由各学校在平台上公布经清城区教育局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若需电脑摇号录取的,由清城区教育局在平台上公布)。
【温馨提示】请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及时在报名平台上查询民办学校的录取情况。
(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平台上进行录取情况的“确认”(民办学校)(7月15日)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报名平台上进行民办学校录取情况的“确认”。
【温馨提示】请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及时在报名平台上进行民办学校录取情况的“确认”操作。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确认报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办学校将不予派位。
(五)新生注册、缴费(民办学校)(7月17日—18日)
已完成“确认”操作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关民办学校办理注册及缴费手续。
(六)上门核查(公办学校)(7月14日—18日)
各公办学校报名点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报读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居住情况,请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保持联系电话的畅通。
【温馨提示】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时,请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积极配合,有意拒绝接听电话或故意拖延上门核查时间的,作未实际入住处理。
(七)网上公布第一批次录取名单(公办学校)(7月20日)
各学校在平台上公布经清城区教育局审核通过的第一批次录取名单。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可以登录报名平台,查阅录取情况。
(八)统筹安排学位(公办学校)(7月21日—29日)
当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供给计划时,根据清城区教育局一贯执行的“就近统筹协调机制”,将超出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协调到周边有富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九)网上公布第二批次录取名单(公办学校)(7月30日)
各学校在平台上公布经清城区教育局审核通过的第二批次录取名单。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可以登录报名平台,查阅录取情况。
(十)网上打印或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公办学校)(8月1日—2日)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自行在报名平台上打印经审核通过、已在平台上公布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无打印条件的,可直接到报名学校领取。对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以手机信息或电话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8月4日—5日向学校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已被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请依时自行打印或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不符合报名条件、未被录取的,建议尽快回户籍所在地报名。
(十一)补录(民办学校)(7月20日—22日,8月19日—21日)
民办学校进行两次补录。
【温馨提示】清城区教育局根据各民办学校注册情况,在招生平台上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剩余学位数,符合入读条件并有意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径直到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各民办学校将拟补录名单及有关资料上交清城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准予录取。
(十二)新生回校报到及接受入学前教育(公、民办学校)(8月30日)
新生回校报到及接受入学前教育。新生注册时,须提供相关录取材料(以各学校提供的《入学通知书》或相关录取材料为准)。
【温馨提示】未按时到校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学校不为其保留学位。
七、关于报名材料的说明
(一)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该户口簿户主、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户主、本人页,以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户口簿户主、其法定监护人本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房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其中一种)
1.已购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已购房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已交付使用且实际居住为准,期房或未实际入住房产的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属于清城区农村自建房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产权人应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4.租赁房屋的,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连续五年或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社保、工作证明及居住证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工作单位的证明、在清城区缴纳的社保(含养老和医疗)证明以及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学籍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报读七年级时,须提供由原就读小学出具的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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