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2023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5号)、《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把握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任何以成绩、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作为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先行创建区,以高站位谋划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及规模等因素,全面统筹教育资源,对招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友协二校、哈84中学拟实行腾迁,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一、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合理划定学区。公办小学校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学校就学。统筹安置办法为:
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在招生学校招收学区内生源后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根据相对就近原则,进行统筹安置。统筹安置时按以下原则及优先顺序安置,额满即止。
(1) | 适龄儿童同法定监护人与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且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等情况下以迁户时间先后为优先顺序安置) |
(2) |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新购房且已入住,但未迁户的(同等情况下以购房时间先后为优先顺序安置);有平房区户籍但无房产的(户主必须是儿童法定监护人)。 |
(3) | 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已办理居住证的。(同等情况下以取得居住证时间先后为优先顺序安置) |
(4) |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但因个人原因未在全市统一规定的入学报名时间内报名的。 |
对于统筹安置时学额已满的,由区教育局相对就近安置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023年小学学区划定为:点击查看
3.认真落实“一区一策”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小学招生方式改革。妥善合理分流生源,促进学位供需均衡,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现优质均衡发展。
保国一校通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实行学区住宅学位锁定制度(“五年一学位”)和适龄儿童入学购房及落户时间满一年的限制政策。即:该套住宅从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只提供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2023年入学新生,需要在2022年7月20日(含20日)之前购买住房并落户。2022年7月21日及以后购房、落户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2024年入学新生,需要在2023年7月20日(含20日)之前购买住房并落户。2023年7月21日及以后购房、落户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购房及落户时间限制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除保国一校外,平房区其他小学不实行购房、落户时间限定政策。
4.统一网上报名。6月12日至21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报名信息采集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龄入学证明等附加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7月17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8日至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5.核验报名信息。6月25日至7月5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20日至22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6.确认录取结果。7月24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置的小学毕业生。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户籍(居住证)、住宅产权证等相关信息,结合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
2023年平房区初中对口小学划定为:点击查看
3.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民族小学毕业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我区在哈市以外就读的(外地返乡)平房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平房区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户籍在平房区,要求回平房区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毕业民族小学、平房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回平房区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平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允许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1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28日至7月3日,对口初中需要核验“两证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等两类学生,均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4日至14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7月17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8日至19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7月24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三)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新疆二校举办的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障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3.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4.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平房区居住的居住证。区教育局将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5.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 | 严格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 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初中学校对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
2 | 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 |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 |
3 | 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 |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的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 |
4 | 严格学籍管理 | 学校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相关管理工作。 |
(五)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通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平房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查询网站网址为http://www.hrbpf.gov.cn
。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为86805370。信访接待部门地址为平房区龙滨路21号,教育局教育一科。
各小学校要于6月6日前向家长和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包括:招生对象及条件、本校学区范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以及报名所需的证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电话等。
二、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区教育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二)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区教育局及学校之间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区教育局及中小学校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区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区教育局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或线上)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区教育局在招生结束后,将全面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