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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遂宁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5-24 10:25:23
来源:小升初网  

2023年遂宁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园区社事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要求,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体现因地制宜,确保积极稳妥。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克服功利化办学倾向,着力解决掐尖招生、与培训机构挂钩招生问题。所有中小学校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考试招生,不得跨区域违规争抢生源,要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一)坚持免试入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依法保障区域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全部都能入学,推进常住人口义务教育全覆盖。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

  (二)坚持就近入学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测算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口数量,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数和服务片区范围,可探索实施“多校划片”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学位紧张的区域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学生入学需求,经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园区社事局和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招收本市户籍、本市学籍、来遂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原则上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坚持公民同招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须提前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

  (四)坚持控制班额、校额招生

  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口数量,提前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严防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反弹,新招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建设控制规模审批,保持学校适宜规模,严控超大规模学校招生计划,化解“大校额”。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基础。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对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限定在少数学校,全面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完成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所属辖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级教育部门要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发展,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确保“应入尽入”并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各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部分退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救治新冠感染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遂州英才卡持卡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地各校要简化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四)遂潼毗邻地区入学。遂宁毗邻地区教育部门要建立遂潼毗邻地区就学一体化机制,开放我市遂潼毗邻地区学校无条件接收对方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读,落实应读尽读,并提供入学咨询,学籍办理等服务。

  四、统一招生管理

  (一)统一线上办理

  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纳入“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全省招生系统”实现线上办理,统一公布招生结果,统一注册学籍。已搭建本地招生系统并能实现相关服务管理功能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继续沿用本地系统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服务管理,但应与“全省招生系统”信息互通共享、同步运行管理。未搭建本地招生系统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均使用“全省招生系统”。所有民办学校招生必须通过“全省招生系统”完成招生录取。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登记收费、自主招生或自行开展招生相关报名,凡未通过教育部门的统一招生平台或“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各地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学校和家长宣传到位,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督。

  (二)统一组织录取

  5月20日后,各地可组织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报名登记、电脑随机派位、公布录取结果等,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确定,但各地各校均不得早于5月20日;市城区相同学段招生时间应保持一致(含市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各地应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招生工作,公布招生结果,并严格依据招生结果导出注册学籍。任何学校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

  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学校,对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或按划片就近入读公办学校;放弃录取需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直升人数超过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在本校自愿直升的小学毕业生中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本校初中招生计划超过直升人数的,剩余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电脑随机录取。已经参加校内直升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报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通过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服务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以及咨询电话、监督举报方式等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招生入学政策“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毕业学生家长使用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平台,务必让学生家长知晓招生报名需通过线上办理。

  五、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一)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保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不失学辍学。因身体原因需延缓一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应当提交缓入学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严禁违规招生

  各地各校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合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不得在宣传资料中诋毁其他学校,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中考排列名次及宣传炒作中考升学率、中考状元。未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对外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组织校外学生及家长探校等活动。

  (三)加强学籍监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设置各学校各学段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要严格学籍注册,逐校审核,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协同统一,并在每年9月至10月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逐一核对、批量导入。各中小学校要严格学籍转接管理,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迫使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就读学校和地方承担责任;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小学高段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转学,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测学生转学情况,重点监管小学高段的批量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坚持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

  六、严格监督问责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十项严禁”,共同维护好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学校荣誉性称号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建立招生“黑名单”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列入“黑名单”。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由上级教育部门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和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教育履责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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