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依法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区教育局在依法完成奉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之后,视各学校学位剩余情况,分类按序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符合奉化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二、分类按序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第一类:优抚优待对象。填写《优抚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7)申请入学。申请表交相应部门认定后,由认定部门统一递交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类别及认定部门分别为:
序号 | 类别 | 认定部门 |
1 |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 | 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 |
2 |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 | 公安局 |
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 应急管理局 |
4 | 在奉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 | 侨办 |
5 | 在奉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含父母为中国籍,儿女为外籍) | 外事办 |
6 | 在奉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 人才办、人社局 |
7 | 监护人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监护人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奉亲属家庭的学生 | 教育局 |
序号 | 类别 |
1 | 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且实际资金已到位)的副总及以上高管子女。 |
2 | 在本区投资创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企业中个人持股达60万元以上(实际已出资)的股东子女。 |
3 | 本区企业引进列入宁波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人员子女 |
4 | 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紧缺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子女 |
5 |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本区规模以上企业中担任副总及以上高管子女。 |
6 | 近三年内,在本区企业工作,个人社保缴付为基数3倍人员的子女。 |
7 | 区重点骨干企业(税收8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或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 |
8 | 近三年内,在本区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指工资薪金)累计交付3万元及以上人员的子女。 |
9 | 在本区上市公司企业工作,纳入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人员的子女。 |
10 | 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在本区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
11 | 获奉化区级及以上相关综合荣誉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
第三类:以房入学对象。父母(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区购买住房(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产权证,其他均无效),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随迁子女,递交“户口簿”“产权证”,以房申请入学。
第四类:城区间流动对象。宁波市内海曙、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及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前湾新区户籍对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居住证,不参加量化积分,可以递交“户口簿”“实际在奉工作、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租房协议、工资单、纳税证明等)”和“社保缴纳记录”,于5月18日-27日到宁波市奉化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成东路277号)二楼E区“社会民生综合窗口”申请入学。
第五类:量化积分入学对象。申请积分入学条件和积分申报方式、地点、时间等见《2023年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办法公告》。以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积分高低为序,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止。以居住证地址所处镇(街道)申请相应学校入学,未能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就近原则统筹调剂,安排入学。
第六类:无量化积分对象。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在奉化区取得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因故未申请量化积分的,在各学校相应批次招生完成后,如仍有空余学位,根据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奉化区内有稳定职业和相对固定住所情况、在宁波市内社保缴纳时间长短情况等,依次录取。
第七类:无《浙江省居住证》对象。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因故未在奉化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已在奉化区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至2023年4月30日止),且在宁波市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至2023年4月30日止,补缴有效)的,可以提供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的证明材料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申请入学。在各学校相应批次招生完成后,如仍有空余学位,根据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奉化区内有稳定职业和相对固定住所情况、宁波市内社保缴纳时间长短等情况,依次录取。
三、统筹调剂政策
(一)优抚优待对象和政策性招生对象填写入学申请表时,可以填写同一个街道(镇)的三个志愿学校,视相应学校学位情况,按志愿顺序录取。若所填志愿学校均未录取,由区教育局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二)以房申请入学的学生,按住房所在地就近原则安排入学;以“居住证+积分”申请入学的学生,按居住证地址(参考实际居住地)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根据相应学校学位空余情况,一般按先公办学校再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就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购买学位,学生按相关规定享受学费、课本费减免等政策。
四、招生办法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由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和学校负责实施。
1.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和学校依法完成本区户籍学生录取工作后,在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各校剩余学位数。
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入学报名,按要求上传材料,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居住地学校有剩余学位,则申报居住地学校;如果无剩余学位,则申请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或区教育局指定的学校。
3.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登记数少于相应学校剩余学位数时,原则上全部录取;超过剩余学位数时,学校依分类按序录取。未被录取的,由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或区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入学。
4.符合条件要求入学的随迁子女监护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到招生学校为其子女报名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招生学校复核验证,原件退回,复印件学校存档。验证时,发现有假证的,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