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登记(202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一)网上报名时间:非片区内居民子女,其父母须在202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登录“招生平台”报名。【注意:每名学生必须报2所学校,分别是第一志愿报名学校和第二志愿报名学校,第一志愿优先参与录取】
(二)网上报名材料:(1)学生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和学生出生医学证明;(2)学生及其父母城区无住宅房产证明;(3)城区小学完成证书。
特别提示:(1)无住宅房产证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2)学生出生医学证明由卫健部门出具;(3)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4)填报上传的材料必须能够明确证明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必要时须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等)。
二、线上审核(2023年6月1日至7月15日)
(一)第一阶段审核:2023年6月1日至6月28日区教体局和学校会同数据资源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卫健、民政等部门对网上报名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学生父母须在2023年6月29日至6月30日登录“招生平台”查询第一阶段线上审核结果,“招生平台”同步公示通过审核的非片区居民子女名单。
(二)第二阶段审核:非片区内居民子女第一阶段线上审核未通过的,其父母须在2023年7月1日至7月4日登录“招生平台”真实准确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和有关材料(逾期不再接受信息和材料修改申请)。2023年7月5日至7月15日区教体局和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上报名登记的信息和材料再次进行线上审核。
学生父母须在2023年7月16日至7月17日登录“招生平台”查询第二阶段线上审核结果,“招生平台”同步公示通过审核的非片区居民子女名单和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
特别提示:2023年7月1日至7月4日,报名登记的信息和材料修改时,不能变更报名学校。
三、招生录取(2023年7月18日至8月8日)
非片区内居民子女的录取在片区内居民子女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录取结束后进行。主要按照“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和“报名人数大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摇号录取”的方式,分第一志愿报名学校录取、第二志愿报名学校录取和统筹安排三个录取阶段。第一志愿优先参与录取。
(一)第一志愿录取:2023年7月18日至7月21日
通过审核的非片区内居民子女,当第一志愿报名的人数小于或等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当第一志愿报名的人数大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录取名单。【2023年7月16日在“招生平台”公布参加摇号的学生名单和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摇号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具体地点和摇号办法在“招生平台”公布】
学生父母须在2023年7月22日至7月23日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二)第二志愿录取:2023年7月24日至7月27日
第一志愿未录取的学生启动第二志愿录取。通过审核的非片区内居民子女,当第二志愿报名的人数小于或等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当第二志愿报名的人数大于报名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录取名单。【第二志愿录取的学校仅限第一志愿录取后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2023年7月22日在“招生平台”公布参加摇号的学生名单和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摇号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具体地点和摇号办法在“招生平台”公布】
学生父母须在2023年7月28日至7月29日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三)统筹安排:2023年7月30日至8月8日
非片区居民子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统筹安排时,优先安排剩余学位较多的学校。统筹安排的学校不含市第十中学、市第十一中学。
学生父母须在2023年8月9日至8月10日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