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实施地区
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头桥集团)。
三、实施内容
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入学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登记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读小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2023年4月28日)。
五、招生办法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居住地(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为准)登记入学,凭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相关证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按照以下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1.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学生本人,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2.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3.居住地产权人为拥有部分产权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本人。
4.购房人为学生父母、本人、祖父母、外祖母,已办理网签合同。
5.居住地为租赁房;
六、有关说明
1.当居住地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具备相同条件安排顺序以房产证办理时间(租赁房以办理人户分离登记时间)长短为依据。
2.本办法仅适用2023学年第一学期一、六年级新生入学,其他年级按相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