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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最新政策(意见稿)

2023-03-28 10:43:50
来源:小升初网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及上级关于随迁子女入学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统称“随迁子女”)。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流入地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统筹,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要保障教育用地供给,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千日攻坚行动,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辖区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切实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学位供给情况合理调整随迁子女学位供给数量,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负责积分入学学生学籍信息、家庭亲子关系等项目审核,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入学的学生及其父或母户籍情况审核,负责随迁子女父或母居住证的办理和审核,以及积分入学积分方《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办理所在镇街和“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定期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镇街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纳税所在镇街以及“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入学“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居所情况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第四条入学条件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

  (一)父或母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直接为其随迁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父母双方都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父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父母是港澳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父母是台湾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母是外国国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随迁子女,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公办学校入读办法

  (一)积分入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镇街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具体积分办法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待出台)执行。

  (二)优待政策入学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1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2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住宅);
3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住宅);
4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5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6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等;
7符合规定的抗疫医务人员的子女;
8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

  第六条民办学校入读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入学后,符合资格的随迁子女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待出台)执行。

  第七条收费标准

  (一)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购买服务的随迁子女,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标准等由属地教育部门确定。

  (二)民办学校。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随迁子女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以及申领办法按照《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待出台)执行。

  第八条变更监护人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待遇

  学校要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团队活动、课后服务等方面,对待随迁子女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加强与家长沟通,帮助随迁子女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十条信息公开

  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群众咨询和申诉渠道,做好政策释疑和入学指导,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一)随迁子女家长在为其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撤销该生录取结果,不予以录取;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生学籍的,将该生退回原学校或幼儿园相应年级就读;开学后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该生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该生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该生该学段学位补贴资格。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违规举报和受理机制,责任到人,严肃查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学校或个人一经被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XX月XX日。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政策执行。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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