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初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保障教育公平
(一)合理划定范围,坚持相对就近入学
各学区依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提前向社会公示。
城区公办小学学校按照2022年秋季划定的区域实施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点击查看】
城区公办中学学校按照2022年秋季划定的区域实施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点击查看】
民办学校面向全县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发计划招生,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二)控制入学年龄,满足适龄儿童学位
全县小学一年级新生招收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常住适龄儿童。各校需从严把关,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防止挤占适龄儿童学位。
(三)落实招生计划,保证办学条件达标
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应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如学校新生登记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教育局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招收学生,并对社会予以公示;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着力化解“大班额”、消除”超大班额”。新生起始年级每班不得突破55人,消除所有年级超大班额、大班额。
(四)规范办学行为,营造公平教育环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按照报名顺序招生,额满为止,不得举办测试等形式“掐尖”招生;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能以任何名义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需从严把握“插班生”的审批、接收工作,原则上无学位不接收插班生,同时做到“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防止出现“问题学籍”、杜绝“中考移民”、“空挂学籍“等现象。
(五)关注特殊群体,继续提升普及程度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经商等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政策。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校在有富余学位的情况下应予以安排。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需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县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收。对特殊情况学生,积极落实送教上门工作。
二、统一时间,规范招生秩序
(一)制定方案,广泛宣传
各学区、学校于 7月30日前制定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家长会、校园开放日、校务公开、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入学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监督电话及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的证件资料种类。县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为:0712-4322168 0712-4336171。
(二)摸底造册,不漏一生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各学校(农村中小学为重点)于7月30日前,负责完成招生区域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工作,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8月27日前,持居住证、就业证明(或六个月以上的工资)、经营许可证等,到居住证、就业地所在区域的学校登记,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关学区所辖学校入学。
(三)统一报名,准时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8月25——27日,带齐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对应学校报名;学校组织专班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生予以登记、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新生,依据相关政策,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各学校依据审核名单,于 8月29日集中发放按照标准模式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各类新生凭《入学通知书》于9月1日到校入学就读。
三、严明纪律,落实主体责任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家长关注。各学区、学校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化解“大班额”的具体行动。需成立宣传、登记、审核等招生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强化引导。各学区、学校需成立招生工作专班,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搭建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宣传平台;积极与新闻宣传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及时回应家长及社会关切。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择校收费行为、有偿招生、特权招生、人情招生等行为,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扰乱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