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民办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2〕40 号)要求,制定晋安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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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