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黄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认定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原则,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在黄州城区有合法居住房产并已入住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以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的合法居住房屋作为其在市区划片入学依据。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有多处合法居住房屋,由其提供一处作为划片入学依据。
第四条 已在黄州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并入住,但目前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可以凭其在房管局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其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有效)作为划片入学依据。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对于采取实物化安置且没有购买其他住房的拆迁户,凭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协议书和产权安置选房确认单,按产权安置选房确认单地址划片;对于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不能以拆迁原片区划片。
第六条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其公租房证明、一年以上缴纳相关费用的合法税票(合法税票上需打印有其法定监护人姓名)及无房证明且经城区招生部门核查属实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七条 对于不能提供购买单位公房合法票据但在单位公房居住的,不作为划片入学依据。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且父母及该儿童少年长期随(外)祖父(母)居住,并经房管部门和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核实为唯一居住地的,其父亲为独生子,其入学片区可以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其母亲为独生女,其入学片区可以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第九条 非居住房屋(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购买有成套商品房但未完工或未居住,不作为居住地依据。
第十条 共有房产(所占份额不足50%)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套合法居住房产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