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做好2022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入学权益,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管理原则。落实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和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县区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办学规模、交通安全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辖区内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明确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计划,确保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来昌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生源类别依序免试进入学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阳光透明招生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部门应向社会、学生家庭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划片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四)坚持公办民办同步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生源。
(五)坚持班额容量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容量限额管理制度,按照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的标准要求,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
三、招生入学办法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按照“以县为主管理”原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学区划分、生源录取和统筹分配等招生入学工作。
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招生工作,助推“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创建。通过“南昌市义务教育入学平台”(以下简称为“入学平台”)进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采集及学位安排。具体时间安排、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各城区教育部门制定。
各县区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学籍衔接,取消额外的学前教育经历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全面清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城区幼升小、小升初的学区范围由各城区教育部门分别于6月25日、5月25日公布。
1.公办小学招生入学
(1)年龄要求:2016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获准后可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故未入学的,应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2)招生依据:2022年小学新生,一套城区房产在四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2023年小学新生,一套城区房产在五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2024年及以后小学新生入学,一套城区房产在六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
(3)报名要求: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的幼升小报名工作按照属地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城区幼升小由“入学平台”提取家长提供的相关入学信息,经家长确认后,生成学位分配信息。学生家长凭学位分配结果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2.公办初中招生入学
城区初中入学工作安排:
(1)学生信息采集。经“入学平台”提取小学毕业生家长提供的家庭户籍或居住证、合法常住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一经确认提交,不得再作修改。采集确认后的原始信息报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存档。
信息采集及审核入学提取及核验信息为:
A.具有本市城区户籍。提取家庭户口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相关信息。其中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含购房合同,下同),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提取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依据。
B.来昌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拥有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取家庭户口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相关信息;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提取居住证有关信息。
(2)学区生源认定。城区各初中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收。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以下顺序接收学生:
第一,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或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小学毕业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二,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三,小学毕业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四,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或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并落户在该常住地址,房产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其父母在城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小学毕业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五,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依据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下同),并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六,小学毕业生或其父母户口在城区范围内但不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或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等,并在该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其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七,小学毕业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南昌城区范围内,办理南昌市城区居住证,但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并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3)房产认定。房产权证、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证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办理时间须在2021年11月30日前。
一是公办初中学校招生依据: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少年入学依据。
二是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三是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城区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须提交家庭拆迁协议材料进行审验。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住地附近相对就近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报到安排:“入学平台”提取核验相关入学信息,经家长确认提交后,生成学位分配信息。学生依据“入学平台”发放的“电子录取通知书”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
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目标,由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招生片区的学校接收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就读,入学报名时间为8月15日,家长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持家庭户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及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结果,到辖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接受送教上门残疾学生要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四、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南昌市拥军拥属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洪教基字〔2018〕5号)《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洪办发〔2019〕15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消防救援人员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二)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三)南昌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按照《关于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洪办发〔2017〕20号)和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操作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来昌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尚有空余学位的,在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与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协商一致,将空余学位面向社会设置学区范围划片招生。
五、招生入学工作要求
(一)科学统筹组织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强化责任落实,不打折扣贯彻执行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各项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县区、学校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如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调整相关时间节点安排,要提前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向社会进行广泛发布。
(二)提前做好入学预警。各县区要加强对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尤其对部分片区入学需求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强化义务教育县区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同时加快学校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三)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各县区要按照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统筹辖区学校资源,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人数。现有大校额学校,要逐年缩减招生规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按招生容量依次录取学生,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继续落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在学区范围连续就读三年(含按规定正常转学和休学)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具备均衡生资格。从2022年入学新生开始,三年后民办学校除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学生享受均衡生计划外,其他不安排均衡生计划。加强学籍管理,超过标准班额的班级严禁转入学生。暂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入学生,有转学需求的学生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转入公办学校就读。各县区、学校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台账。要认真查处以任何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加强招生督导评估。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加强对本地及有关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五)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决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