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做好2022学年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1.小学新生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的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初中新生为2022年小学毕业生。
2.符合《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意见(修订稿)》(海教〔2022〕45号)文件所规定的“招生批次”中第1——8批条件之一。
3.新生户籍、有效房产、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材料的取得或计算时间均在2022年3月31日前(因新冠疫情影响,新生户籍、有效房产取得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材料的取得或计算时间不变)。
4.如需办理流动人口积分的,办理完成时间在2022年6月30日前。具体办理事宜、所需材料咨询所在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且2022年秋季要求在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一年级或七年级的新生,请家长(监护人)按规定申请预报名。
二、招生学校及学区
全市各公办小学、初中。
三、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报名办法。
1.海宁市户籍新生:家长(监护人)通过“海宁市中小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同时,与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家长在“报名系统”登记的户籍、房产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适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于当年正常报名就读的海宁市户籍新生,必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到教育局基教科凭相关医学诊断开具缓学证明。超龄,但需参加今年报名招录的海宁市户籍新生,也必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到教育局基教科凭此前开具的缓学证明做好登记,否则无法正常参加网上报名预登记,将影响入学批次。
2.非海宁市户籍新生:无须参加网上登记申请,根据不同招生批次的时间安排,直接到相应学校进行现场预报名登记,学校进行现场验证。
同一新生只能到一所学校进行预报名,否则全部作废。
(二)时间安排。
1.网上登记申请:5月12日——17日
具有海宁市户籍的新生,家长(监护人)须进行网上登记申请,2022年5月12日8:30开始,至2022年5月17日17:00结束,逾期不再办理。网上登记申请的时间先后,与学校录取无关;未参加网上登记申请的,录取时批次延后。(网上登记申请的办法详见第五点“网上登记办法”)
非海宁市户籍的新生无需参加网上登记申请。
2.现场预报名:按招生批次及招生区域分别进行。
第一次:5月21日(周六)8:30——16:30,第1——4招生批次的新生,家长携带与网上登记申请信息一致的证件材料,到相应学区的学校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次:6月18日(周六)8:30——16:30,四街道范围第5招生批次的新生,家长携带与网上登记申请信息一致的证件材料,在硖石小学进行现场验证(由市教育局统筹组织)。
第三次:7月9日(周六)8:30——16:30,四街道范围第6——8招生批次的新生,家长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在硖石小学进行现场验证和预报名(由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八镇范围第5——8招生批次的新生,家长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和预报名。
未进行网上登记申请的海宁市户籍新生,可参加第一次的现场预报名,但录取时批次延后。错过规定时间现场预报名的,可在后一次现场预报名时进行验证、补录,但录取时批次延后。
申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转学的,无需参加网上登记,家长可于2022年6月25日——7月5日期间,到学校进行登记申请,具体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等要求,咨询相应的学校。四街道范围的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空余学位的乡镇学校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转学申请。
(三)录取办法。
新生预报名材料通过审核真实有效的进行录取,材料弄虚作假、重复预报名及无效信息的均作废,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第1——3批次:如人数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全部录取;如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由学校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当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则按同批次中主要证件(房产证件、户籍)的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未被录取的,由市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至其他还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未参加网上招生登记申请的,网上登记申请截止后更换新生户籍或“有效房产”信息的,新生户籍或“有效房产”的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放在所有第3批次后统筹安排;错过报名的,由市教育局根据补报名时间及资源情况统筹安排。
2.第4——8批次:根据学校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学位不够时,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第4批次按落户时间排序,第5、6批次按房产证件时间排序,第7批次按营业执照或社保缴纳时间排序,第8批次按积分高低排序。
四街道范围内的学校面向“招生批次”第7、8批次的对象招生时,营业执照或单位缴纳社保须满三年及以上(连续缴纳,补缴无效),当学校招生计划未招满时,才可录取。
预告:长安镇盐仓学校(含聆涛校区)面向“招生批次”第7、8批次的对象招生时,营业执照或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2023年调整为“一年”;2024年调整为“两年”;2025年起调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