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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余姚市小一入学、小升初招生入学最新政策(含时间流程)

2022-03-03 10:25:26
来源:余姚市教育局  

2022年余姚市小一入学、小升初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3月1日,余姚市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 号)、《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工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结合去年我市的招生预告,现就我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四街道户籍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户籍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由市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安排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以下简称“学区”)就近免试入学。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要求。不断完善积分量化入学,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坚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和范围

  1.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

  小学招生对象。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余姚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本人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双方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下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并按照所在区域报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公办初中招生对象。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

  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学区。

  2.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严格在本市范围内招生。

  (二)报名办法

  1.建立统一的招生管理平台。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省政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招生报名条件选择“余姚市”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住房(仅限住宅房、商住房,房产证单独所有或夫妻及入学未成年人共有,截止今年4月30日,下同)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住房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2.规范志愿填报。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报名地行政区域内招生的民办学校中填报2个志愿。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市教育局根据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平台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者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3.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平台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三)材料验证

  市教育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住房、居住证和社保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更改信息,或退回原籍地办理入学手续。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符合政策入学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坚持划片就近入学基本原则、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兄(姐)在读的学校。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民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于第二志愿,民办学校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保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如果第二志愿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经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如果有补录意向的报名人数超过空额学位,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统一招录。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学生也可以参加非本校公民办初中招生。

  2.公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顺序录取以下第一批次三类学生:

  ——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须父母或监护人、本人住房,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须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初中就读)一致,均在学区内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学区内,父母双方无住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学区内的(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须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初中就读);儿童少年家庭是拆迁户,拆迁户安置的新住房和户籍均在学区内的;

  ——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学区内的;

  ——在学区有户籍(含集体户口),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住房的。

  同一类情况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先比较户籍迁入时间长短,长者优先录取;若户籍时间相同,再比较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长者优先录取。

  (2)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本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也可以选择不直升,参加非本校初中招生。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按顺序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录取的三类学生;

  (2)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须父母或监护人、本人住房)均在学区内,但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该房产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者初中就读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学区内,父母双方无住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学区内的,但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该房产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初中就读的;

  (3)城区或乡镇(街道)拆迁户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有安置新住房,但住房与户籍分离的;拆迁后未购置住房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租房的;

  (4)有本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委托监护人所在的学区学校(户籍和住房均须在该校学区内,下同)就读的;

  (5)有城区或乡镇(街道)户籍,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主要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住房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寄居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读的;

  (6)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内有住房(且须一年以上),户籍不在本住房所在地,且该住房内无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学区学校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入学,当申请人数超过学校空余学位数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额满为止,超出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7)有本市户籍,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要求在亲属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8)本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均在城区或乡镇(街道)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截止报名时仍在缴纳);

  (9)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入学办法:公办义务段学校分区域按量化积分确定随迁子女录取名单;区域划分分别由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教辅室公布;以区域为单位,根据能提供的学位数,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只计一方,靠高计)量化积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录取的新生,由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在相应招生区域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10)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的。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招收各类特长生。

  (五)时间安排

  各校要严格按照《2022年余姚市义务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确定本校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学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推行“阳光招生”

  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络平台、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的,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咨询方式、举报电话和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或者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要公布招生咨询电话,报名期间至少设立一个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障碍的家长完成网上报名。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公办学校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标准班额等,由市教育局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市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经市教育局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公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三)实施均衡编班

  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班额,班额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均不得超过45人。市教育局将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各校须均衡编班,要合理均衡配置师资,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均衡编班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初中起始年级不进行分层走班,各校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A班”“奖学金班”“重点班”“实验班”和“特色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或是否使用移动学习终端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四)加强学籍管理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确实有具体情况且符合条件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不突破原先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班额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自愿放弃学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的学生,以后又想转学回来,不再视为本服务区学生,不一定安排在学区学校。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不得造成“人籍分离”现象。

  (五)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学区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的智障儿童少年可到市特殊教育中心注册入学或卫星班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送教上门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大力推进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入学,社保缴存地宁波全大市互认。努力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落实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市教育局将积极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及本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对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规范收费行为

  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七)加强监管和执纪问责

  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市教育局、各教辅室和各学校都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坚决查处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以竞赛成绩和证书等作录取依据、违规编“快慢班”、违规收费、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等违纪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进行警告、通报、问责。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相挂钩。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评比内容。若民办学校有严重招生违规行为,则给予削减该校下一年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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