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 号)精神,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观山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后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我区居住并持有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观山湖区户籍人员适龄子女。
第二章 入学保障措施
第四条 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年龄须符合入学当年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求。
第五条 区教育局统筹入学。符合以下条件的随迁子女,可申请观山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随父或母在观山湖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共同居住的父或母在观山湖区公安机关办理近三年的贵州省居住证。
2.父或母任意一方属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年在贵阳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缴费凭据;父或母任意一方属经商的人员应出具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近一年营业执照和在我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居住证办理、社保缴纳或营业执照办理时限计算至当年8 月 31 日止。
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按照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址、学校空余学位等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紧缺的,通过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用于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随迁子女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为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我区明确大关小学、小箐小学作为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监护人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可申请以上两所学校公办学位,申请人数少于学校计划数,学校按要求接收入学;申请人数多于学校招生计划数,学校按照居住证连续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七条 观山湖区各公办中小学完成片区学生及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到后,如招生计划有剩余,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剩余学位用于接收流入观山湖区的随迁子女入学。
第八条 有就读民办学校需求的随迁子女按照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随迁子女入学须按照网上登记、现场审核资料、统筹派位、录取注册等程序开展。
第十条 按照贵阳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新生须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新生入学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随迁子女方可按要求申请公办学位或选择民办学校报名。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并申请成功的随迁子女,按照要求提供印证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随迁子女将由现场审核点统筹派位。
第十一条 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印证材料以及在“贵阳市义务教育服务登记平台”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录取的撤销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观山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