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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州越秀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1-05-01 02:48:45
来源: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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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做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履行控辍保学责任,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市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

  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区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交通等因素和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招生片区,继续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方式招生,并保持相对稳定。

  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 3 公里以内;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 5%以下,并逐年减少。划分公办初中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 5 公里以内;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 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第三条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区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公、民办学校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第四条 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切实做好政策性照顾学生、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承租人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群体的入学工作。

  第二章 公办小学招生

  第五条 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 6 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 8 月31 日(含本日)前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以下称“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招生地段。各小学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以区教育局核准的服务地段为准,各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后对外公布。

  第七条 入学程序。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本市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于当年具体公布时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生效后,经学校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适龄儿童获得录取资格。各小学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新生注册。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 8 月下旬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第八条 学位安排。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该地址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同一父母或祖辈的适龄儿童除外),并同时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的完全房产地址一致;若该完全房产在 2015 年 4 月 15 日(含本日)后购买、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的,并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

  2.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的

  不完全房产地址一致,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3.适龄儿童与其父母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祖辈(直系亲属)家,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4.适龄儿童户籍在其父母租住的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内,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一)具备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其居住地实际情况(父母完全/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采取对口或统筹安排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符合条件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可申请入读区内特殊学校。符合延缓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办理延缓入读手续。

  (二)具备广州市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广州市但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

  1.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2.在报名当年 4 月 30 日前(含本日)已租住满一年(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在当年 4 月 30 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

  3.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 1-5 年级。

  (三)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参照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的相关规定执行。

  2.来穗人员(非港澳台)随迁子女入学

  符合申请保障性入学或积分制入学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其中,积分制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学位数量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和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而定。

  3.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父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仅适龄儿童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其监护人一方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均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朝天小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可申请报读。

  第三章 公办初中招生

  第九条 具备广州市户籍(或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和我区公办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入学。

  (一)对口直升入学

  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八一实验学校、华侨外国语学校、真光学校、第七中学实验学校和知用学校)可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铁一中学面向铁一小学,培正中学面向培正小学,育才中学面向育才学校,可招收部分对口直升生。直升生一经现场电脑派位录取,则视为自动放弃我区其他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升学资格以及相关优待政策升学;未经录取的,则继续参加分组电脑派位。

  (二)分组电脑派位入学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小学升初中的对口组学校,采取多校划片方式分组招生,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对于居住地确实与区教育局所划定的升中对口组学校距离太远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区内跨组电脑派位,一经跨组资格审定,学生在同意跨入的组内参加电脑派位。

  (三)三侨生入学

  具有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户籍的“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于当年 5 月 5 日至 12 日工作日期间向广东华侨中学申请报读初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东华侨中学确认录取并为其建立学籍。

  (四)残疾生入学

  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符合条件的中重度特殊少年可申请入读区内特殊学校。

  第十条 具备广州市户籍但非我区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入学。

  (一)承租人子女入学

  具有广州市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越秀区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统筹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1.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少年(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2.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3.截至当年 4 月 30 日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租期至少到当年 4 月 30 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时间为准);

  4.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的。

  (二)返区生入学

  外区或外地的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但没有本区学籍),可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由区教育局审核后作出以下安排:

  1.参加电脑派位: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我区具有完全房产(房产属性为住宅),产权面积达到 30 平方米及以上,实际居住在我区并人户一致。

  2.统筹安排学位: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民办小学毕业的,或在我区没有房产、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同时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佐证材料并人户一致。

  第十一条 不具备广州市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入学。

  (一)来穗人员(非港澳台)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学位分为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其中,积分制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学位数量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和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而定。

  (二)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入学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可申请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学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培正中学和华侨中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可申请报读。

  第四章 民办学校招生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由越秀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 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第十三条 招生信息发布。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应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招生区域、住宿情况、咨询方式等内容。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应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二)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区和学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选定其中一个区填报志愿,从本区学校和有跨区招生计划的非本区学校中,选择填报 1 至 2 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电脑派位和录取。

  (一)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二)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现场电脑派位在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民办学校负责人、家长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越秀区教育局公开进行。

  (三)电脑派位的录取人数按越秀区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位计划数执行。电脑派位结束后,现场对派位结果进行公证,并经越秀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共同在《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学生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向广州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供查询。

  第十六条 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越秀区教育局将按照公布的录取名单审核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民办学校办理现场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越秀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第十七条 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学校按照免试入学原则组织补录。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落实阳光招生机制。招生学校要及时公开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信息,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和平稳有序。

  第十九条 加强新生管理机制。学校要按随机原则均衡编班,并公布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 9 月 15 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第二十条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微信公众号负责人等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招生、虚假宣传等破坏教育生态行为。对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21年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2.2021年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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