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
本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按照《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可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具体详见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学校招生简章须于3月17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
(二)实施网上报名
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3类调剂类型中选择一个调剂志愿.
(三)规范录取程序
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四)发放入学告知
5月20日起将通过短信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27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学校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员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回执)》等相关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小学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