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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11-27 10:16:49
来源:小升初网  

  为保障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断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通知所指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把握监管重点。从政府下达资金监管、以及学生家长关心的收费和使用问题出发,强化服务功能,重点监管民办学校资金收取使用等。

  坚持稳步推进,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定工作目标,结合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特点,分步稳妥推进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工作。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民办学校分类改革为抓手,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公开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完成有关部门的备案工作,并列入招生简章,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前教育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

  校外培训机构按课时收取学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规范财务运行

  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民办学校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民办学校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学校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确保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

  (三)设定最低余额

  民办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维持学校运转资金成本。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办学校申报最低办学成本合理设定每所学校内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应保证该民办学校正常运转3个月。

  (四)加强资金监管

  民办学校开设账户情况(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费收取按规定可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只能存入县区教育体育局统筹建立的专用账户。

  民办学校、开户银行、教育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昆明市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并由银行对该账户实施监管,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监控大额资金流动。

  民办学校使用“最低余额”存款,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须在24小时内支付。

  使用“最低余额”存款后,民办学校应在不超过一个最长收费周期内,补齐“最低余额”。

  (五)妥善处置风险

  开户银行按协议对存款基本账户实施监管,并确保民办学校便捷、规范使用存款,依法保障存款资金安全。

  当开户银行发现账户到达最低余额或发现大额资金流出后,应及时向民办学校和主管部门发送“风险警戒通报”。

  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风险警戒通报”后,应对民办学校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民办学校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教育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辖区民办学校进行统一财务审计和政府专项资金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

  市教育体育局、市金融办等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昆明市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监管协议(模板)》,并指导县区相关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基本存款帐户的监管工作。

  (二)保障权益

  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和办学经费,民办学校依法享有资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三)分步实施

  民办学校存款资金监管工作按学段分步实施,民办中学2020年12月底前启动。待总结工作经验后,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工作于2021年内分步启动。

  (四)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辖区内学校的办学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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