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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0-11-21 10:01:29
来源:小升初网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积分落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市区城镇,作为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补充。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具体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钱塘新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四、积分落户按照年度进行,指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根据杭州市区人口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总积分达到 100 分且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人本人取得当年落户指标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符合投靠条件的,可以办理随迁。

  六、积分落户在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申请人可前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除提交书面申请(附件 1)及有效积分凭证(截至当年 11 月 1 日符合准入分值的积分)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及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三)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父母双方书面申请、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四)随迁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和配偶的居住证。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已提供或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八、申请积分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城镇有明确的拟落户地。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仅限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积分落户申请。落户地一经确定,在申请期间不得变更。

  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九、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符合直接落户条件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录入积分落户申请系统,将相关信息流转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复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定申请人分值并反馈公安机关统一排名。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当年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增加。

  十一、公安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无户籍身份、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或无合法固定落户地点的,不予受理积分入户申请。

  十二、原户籍地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增加特别贡献分 10 分,由受理窗口赋分。

  十三、集中受理申请结束后,25 个工作日内,市公安局统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名字及核定分值;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相关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提请核查。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异议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十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当年落户指标分数,市公安局公布符合落户分数人员名单并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附件 2)作为落户凭证。

  《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 60 天内,逾期不领取或领取后不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入户资格。连续两年放弃的,取消下一轮申请资格。

  十五、获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内及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落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落户名单及时予以办理。

  十六、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在积分及积分落户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据此所获积分无效,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5 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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