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办法
1.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派位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代表、家长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全程监督。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属学区(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各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招生办法由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招生前在驻地附近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负责人、招生电话,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分类登记造册,待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学校要告知监护人理由、原因,并填写《学校招生审核告知书》,学生和监护人重新携带《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学校招生审核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应属学区学校报到。
3.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各学校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要求,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适龄特殊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到学区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新乡市特殊教育学校共有7所,分别是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位于辉县市区)、卫辉市特殊教育学校、新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获嘉县特殊教育学校、原阳县聋哑学校、延津县聋哑学校、封丘县特殊教育学校。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和“相对就近,统一安排”的入学原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所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指定公办学校(见附件)学位空余情况协调安排入学。
五、招生安排
因疫情防控原因,2020年初中和小学招生时间、学区划分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市教育局将提前10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示。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驻市、区教育部门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督学按照职责要求负相关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主动协调解决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平稳。
(二)严格招生纪律。任何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建立预警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55人以内,确有因学区内学生过多的情况而产生的大班额,需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完全消除65人以上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四)落实民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与居住证管理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适龄困境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要按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不得自行招生。
(五)严格均衡编班。除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实验班外,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各学校要实行均衡电脑随机编班,随机确定各班班主任。并提前公开编班时间和方案,接受责任督学、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监督。
(六)严查非法办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完善招生服务。招生期间,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每个学校都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公示招生电话,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严禁推诿扯皮,要为学生、家长提供满意的服务。采取合理报名方式方法,避免出现家长提前或长时间排队报名的现象。学校不得将水、电、煤气、网络、有线电视等收费凭证等材料作为入学的必需条件。为方便群众,由教育行政部门到房管和公安部门统一对需要进一步审验的房产和户籍信息进行核查;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无房证明。因学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而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由监护人负责。
(八)畅通监督渠道。招生期间,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要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指导;督学要深入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九)做好学籍备案。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在9月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十)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市)、区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将核减次年招生人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其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人员帮助学生家长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县(市)、区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