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把招生资料审核关,对照“人户一致”条件和对口直升条件,认真落实上门普查家访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落实廉政招生要求,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对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所提供的证件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一旦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龙穴街的区属公办学校和区内民办学校的具体招生工作由区招考办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内区属公办学校具体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如遇体制改革等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实施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