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黄浦区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9〕10号)精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招生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优质均衡发展区的创建要求,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进一步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按市教委要求,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shmec.gov.cn),实施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各小学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三)各校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杜绝招生中违规现象。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各校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黄浦区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公布招生工作政策及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交流。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小学应严格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在招生过程中,严禁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小学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六)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平均班额原则上为35人左右,最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三、工作安排
(一)入学信息登记
1、各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2019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3、2019年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儿童在读幼儿园提供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居住等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公安部门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4、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我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4月23日为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活动(以下简称面谈)的重要依据。
(二)公民办小学报名验证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1、公办小学招生,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对口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黄浦区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的机会(二胎或多胞胎除外)。
2、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4、5月18日—5月19日为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相关材料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各街道的指定登记点学校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5、5月20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6月15日—6月16日。
(三)民办小学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学校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在3月12日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2、实施网上报名。4月26日—4月28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家长必须于4月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按规定要求上传适龄儿童本人近期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儿童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3、规范面谈程序。5月17日前,民办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学校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18日—5月19日。
4、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数录取新生。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20日—5月21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3日—5月24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27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
(四)本区户籍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纳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网上信息登记,到区内指定的特殊教育学校验证报名,特教学校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待参加全市组织的评估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五)校园开放日
3月9日—3月31日,全区公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3日—4月21日,区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校园开放日”活动一般面向符合本市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公办学校“校园开放日”活动面向对口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民办学校可面向区内符合入学条件(户籍、居住)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各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前完成“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同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各学校“校园开放日”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以结合参加对象做出分时安排,防止短时间内的人员过度集中,做好安全预案。
(六)发放入学通知。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学生入学信息将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推进注册制度。完善小学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小学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区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三)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小学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市级层面开展的巡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逐步形成小学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四)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小学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民办小学招生“三个承诺”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小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