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通知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呢?小编先简单为大家概括一下!
1、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2、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要提前申请,主办方要符合相关资格(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3、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4、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5、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6、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