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教育厅负责人、民办院校负责人、相关专家解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我省在实施意见中规定,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
民办中小学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
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实施意见还规定,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